台灣新北市劉姓男子2013年騙妻說蔡女無家可歸,將原來是小三的蔡女及私生子帶回家中,後遭拆穿仍未悔改,隔年改跟林姓小四同居,還把薪水匯給林女。劉妻終心死,控告丈夫。新北地院日前作出判決,指劉男涉及兩段婚外情,須賠償合共3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7.1萬港元)。
劉男跟劉妻年約30多歲,劉女去年提出訴訟,指2013年10月,丈夫劉男帶着20歲的蔡女及男嬰回家,聲稱蔡女遭父母趕出門,處境可憐,希望她做好事,讓兩人暫住。劉妻雖有疑心,但為了夫妻和諧,只好勉強接受,蔡女外出工作時,她還幫忙照顧男嬰。
直到同年12月,劉妻無意發現嬰兒出生證明書上,父親一欄雖空白,但聯絡地址竟寫劉家,追問下劉男、蔡女才承認有姦情。劉女得知後幾近崩潰,但可憐蔡女還年輕也為家庭圓滿,選擇原諒而未追究,只要求蔡女帶男嬰離開。但2014年5月,劉妻再發現劉男手機中,跟一名林姓女牌友互傳曖昧簡訊,稱呼對方「親愛的」、「你是我最重要的人」,但劉男斷然否認又有婚外情,之後劉男找到新工作,將薪水匯給劉妻,但已開始不回家。
去年4月,劉妻發現劉男已將薪水改匯林女親友帳戶,找私家偵探追查,發現丈夫已跟林女在板橋同居,隨後去捉姦。但兩人被捉姦後,卻再搬到土城繼續同居。劉妻除提出妨害家庭刑事訟訴外,認為這兩段婚外情,已破壞其婚姻,要求劉男對第一次婚外情須賠償她80萬元(約19萬港元),第二次婚外情,劉男與林女則須一起賠償她另外80萬元。
新北地院基於劉男、林女在照片中彼此親密依偎,以及劉男將薪水匯入林女親友帳戶等資料,認為兩人已有婚外情,判決前段婚外情,劉男須賠15萬元(約3.58萬港元),後段婚外情,劉男、林女須連帶賠償15萬元。至於全案刑事部份,檢方基於沒有通姦直接證據,不起訴2人,另劉妻跟劉男的離婚訴訟,仍在法院審理中。
台灣《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