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不滿公屋被收尋覆核 指房委會無考慮青春期女兒的情緒
新移民單親母,聲稱在為公屋裝修後被懷疑不再居於單位,在房署22次突擊巡查時無人應問,因而被收回單位,單親母認為房屋委員會決定不合理,認為這會剝奪去她和現年12歲女兒的居住權,更指女兒在青春期,房委會決定會影響女兒情緒,因而要求法庭覆核有關決定。
申請人陸玉嫻(譯音,44歲),上週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覆核房委會於2015年8月31日及上訴委員會於2016年2月16日的決定。
申請人在入稟文件稱,她是新移民來港的單親母親,育有一名12歲女兒,兩母女於2013年尾獲安排租住啟德德朗邨德瑞樓一單位,每月靠前夫數千元的贍養費為生,她並患有糖尿病,高膽固醇及子宮有問題等病。
她說由於女兒在上水區上學,她每天一早要送女兒上學,之後她會在大埔區做義工及等女兒下,並在外飲食以減少家中的水電開支。
去年因女兒讀小五,情緒不穩,幸得同學家長幫忙,女兒有時在該同學家過夜,她亦有時會帶女兒返內地,故她倆有時會不在家。
申請人稱,房委會2015年1月收到投訴稱她的單位在去年1月裝修過後,便沒有人居住,房委會於2015年3至7月期間展開調查,並進行家訪及查水、電錶,發現申請人並非常在單位居住,包括在22次突擊家房無人應門,家中大閘常關,水電讀數低,單住內傢俬新像無人用過一樣。最後決定要收回單位。申請人曾到房委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申請人認為會方並未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情況,如收回單位,申請人與女兒將要面對很大的經濟負擔,她們支付的裝修費亦會白費,她與女兒亦很可能要搬往劏房,令她們失去尊嚴,而她的的女兒正值青春期,心靈特別脆弱,亦可能對她在精神上構成構成影響。她指出,根據《基本法》和《人權法》,她與女兒的居住權受到保障,會方在處理上,雖要考慮其情節的嚴重性,並認為會方提出的理由,不足以證實她們丟空單位,故認為房委會決定不公,因而申請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87/2016
遭沒收公屋的新移民單親婦不服,入稟高院。(資料圖片)
申請人居於德朗邨。(房委會網頁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