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公務員就其申請而可獲得公屋的權利應相同(不論第一標準薪級隊,一般隊,特別隊).
而引發今次事件,個人認為部門恩恤機制.不住在宿舍的公務員,祇可在退休前年度可伸請,相反住在宿舍的公務員,就利用部門恩恤機制(房屋署俾唔到樓給我),以為可以揀到心目中滿意才搬走.
為何大家都係紀律部隊公務員,不住在宿舍的退休人員就沒有揀到心目中滿意公屋「多次」權利呢.
不住在宿舍的公務員,可否以「房屋署俾唔到樓給我」「多次」申請公屋直至滿意呢?本帖最後由 ledlight 於 2016-05-31 01:59:27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