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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酒噴智障童被判囚 
前教師指定罪不當 認為得值亦不應重審

元朗特殊學校一名前女教師,兩年前用消毒火酒噴向七名六至七歲智障學童,早前被裁定十一項襲擊兒童罪名,被判囚十一個月。女教師不滿定罪提出上訴,並爭拗裁判官只考慮她「高度可能」令學童受到損害,而非法例要求的「相當可能導致」學童損傷為定罪基礎,認為定罪不當,應判她無罪。又稱她因被定罪而失去教職,承受很大壓力,若然她上訴得值,亦不應重審。法官押後裁決。


上訴人梁佩琪(右)稱她失去教職及承受很大壓力,若上訴成功都不應重審。(陳雯慧攝)

現年48歲的上訴人梁佩琪,已服刑了11周,早前獲准保釋候上訴,現淮繼續保釋外出,今日上訴獲多名親友到庭支持。

她的律師指出,控方根據《侵犯人身傷害條例》27條例檢控上訴人,該條例列明控方須證明上訴人「相當可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控罪清楚寫明是要達至「相當可能」的程度,但原審裁判官只以「高度可能(highly likely)」去考慮,而非「真正可能及重大危機」,故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錯誤。

律師又指,被告因本案而失去了教席,現依賴儲蓄為生,加上事件發生已久,學童實際受傷程度不致於需要將案件再發還重審,而且上訴人已受到教訓,要求法官考慮公眾利益,撤銷上訴人的定罪之餘,亦毋須發還案件重審。

上訴人被裁定於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間,於保良局羅氏信託學校任教師時,用消毒火酒噴向6至7歲智障學童的臉和面部,涉案學童均有嚴重智障、失聰,、癲癇或言語障礙等不同情況,有關片段早前在網絡上流傳而揭發案件。

案件編號︰HCMA 14/2016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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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36 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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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用消毒火酒噴向智障學童?是否要幫佢哋消毒?如果上訴得直。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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冇左教職……抵你

仲要上訴,姐系不知悔改,應加重刑期
命裡有時終需有,

命裡無時莫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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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有應得,,,,天有眼本帖最後由 rebecca777 於 2016-07-29 17:45:46 編輯
申請時間14-2-2011
G12746xx 新3
24-11-2015 審查入息
24-12-2015 ...(S2)
15/3/2016(S4)...(申請到衣家巳有5年零一個月了)
3月22日電話通知派 洪福 (向南)
23/3/2016 叫房署印信洪福1房 /3月29/16 信箱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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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尸表,不知所渭,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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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透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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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火酒噴向智障學童要幫佢哋消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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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尸表,不知所渭,垃圾 X2
傻 發表於 2016-07-29 18:58:12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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