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20 yeoui
係可以的,如果層共屋既戶主,本身係A君,B君係A君太太,而A君已經破產,在買綠置居的時候,業主可以只寫B君。但要留意一樣野,因為破產人士嚴禁資產轉移,所以A君在破產期未過的時候,唔可以有任何俾首期及幫太太供款的行為,一切首期及供款責任只可太太獨力承擔。如果犯了以上行為俾發現,破產管理局有可能會收A君返幫手供款部份的業權並強制出售單位業權,這變相逼太太出售單位(可能之後無地方住),因為所有破產人士前5年的資產,都可以被追討的,視乎情況,A君亦有機會面臨被檢控。之前好似試過有一個CASE,兩夫婦聯名買當年的租置公屋,老公之後破產。破產管理局收返老公部份的業權,並要求太太立即以當時公屋市價買回屬於老公部份的業權(大家都知道租置公屋係政府當年以一個超平價既價格賣公屋俾公屋住戶的),所以太太至要補一百萬,如果唔係破產管理局會出售公屋。呢個對兩公婆好大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