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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未補地價租置單位 女戶主認欺詐還柙
2016-11-14 16:21:00 HKT


被告丈夫林敏華

被告子女林偉聰(前)及林佩賢

一家四口於2001年獲分配祥華邨公屋單位,至2004年夫婦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以15萬的折讓價將單位購入,惟兩人於2010年在未補地價下暗中將單位出租,女戶主並教租客一旦房署職員來訪要假稱暫住,她又於2012年簽署聲明假稱單位作自住,5年間收取逾26萬元租金。夫婦被控欺詐罪,案件今在裁判法院提堂時,妻子認罪丈夫則獲撤控。

被告林敏華(60歲,司機)、妻子許惠想(53歲,無業),妻子今承認欺詐罪,求情透露上周已申請將單位補地價200萬元,又指患有高血壓、曾患抑鬱症,亦指明白將會被判囚。裁判官明言被告的角色主動,將被告還柙至下月5日判刑,期間取得被告的背景報告。

而被告的一對子女林偉聰(32歲,郵差)及女兒林佩賢(29歲,銷售員)則被指於2008年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承諾照顧外婆及與她同住,而獲房署編配秀茂坪南邨一公屋單位,但外婆實際在安老院居住,兩人被控欺詐罪,案件已於早前提堂。本帖最後由 kck7 於 2016-11-14 17:42:46 編輯
Kck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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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補地價出租公屋涉欺詐 妻認罪夫獲撤控
【on.cc東網專訊】中年夫婦與一對子女涉嫌詐騙房屋署舔盡公屋福利,被廉政公署控以欺詐罪,一家四口分成2案。粉嶺法院今日處理涉案家庭父母的案件,當中女被告許惠想承認一項欺詐罪,而男被告林敏華則獲撤控。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下月5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女被告還押。

就女被告的案情指,她和丈夫於1990年連同兩名子女申請公屋單位,於2001年獲編配涉案粉嶺祥華邨單位。於2004年女被告和丈夫經「租者置其屋計劃」,以15.8萬港元購入該單位。

自2010年9月起,女被告以3900港元,在未有通知房署和補地價的情況下,把單位租予一名男子梁家傑,直至去年10月,而當時的租金為4800港元。此外,2012年時女被告寫信予房署,聲稱未曾出租單位。女被告於去年被捕,房署的産業測量師計算,女被告在單位放租期間,應支付的地價介乎71萬至189萬港元。

辯方求情透露,女被告和丈夫於1983年結婚,為家庭主婦。辯方又指女被告在5年內,獲得26.4萬港元的租金收入,而根據最新的計算,涉案的地價為200萬港元,女被告願意償還,並坦言她將面對監禁。裁判官則指女被告角色主動,以折扣價買入單位後放租,又曾向房署訛稱未有出租單位。


涉案夫妻於2004年向房屋署購買粉嶺祥華邨(圖)一個公屋單位。(資料圖片)
u-01594-8  
揀樓次序: P05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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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老人家過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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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婦出租公屋5年收26.4萬 認欺詐房屋署 還柙候判http://www.hk01.com/港聞/54249/無業婦出租公屋5年收26-4萬-認欺詐房屋署-還柙候判



女被告許惠想的丈夫林敏華(圖)獲撤控。(梁芷君攝)






中年夫婦將他們購入於粉嶺的公屋單位出租,並於2010至2015年期間,收取得26.4萬元的租金收入,但又沒有向房屋署付補地價,因而被控一項欺詐罪,其中妻子今在粉嶺法院承認控罪,並願向房署未付2百萬元補地價,丈夫則獲撤銷控罪。裁判官指出,本案具多個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持續5年犯案、有意圖欺騙房署職員、於案中扮演主動角色,且很遲的階段才致函表示願意補地價賠償等,現把案押後至12月5日判刑,以待索閱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



案情指,被告與丈夫及子女在1990年申請公屋,並於2001年獲發粉嶺一單位。被告於2004年經「租者置其屋」,以約15萬折讓價購入單位,而一對子女的戶口‘登記亦遭刪除。及至2010年,被告將單位出租,並收取每月3900元的租金,而去年更加租至4800元。被告每月到單位收租,每次均以現金交收,案發期間,租客曾要求為單位維修,被告又教租客,若有政府人員到訪,便稱是被告的朋友及只會暫住數天。被告期後被廉署人員拘捕,警誡下保持沉默。
無業的女被告許惠想(53歲)承認一項欺詐罪,其60歲丈夫林敏華則獲撤控。


被告兒子林偉聰(右)及女兒林佩賢(衣服掩面者)今天亦有到庭。(梁芷君攝)

被告的一對子女亦涉欺騙房屋署

至於涉案家庭的兒子、報稱任職的郵差林偉聰(32歲),報稱任銷售員的女兒林佩賢(29歲),則同被控一項欺詐罪。兄妹二人被指與其外祖母林麗貞,於2009年2月透過「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下,而獲得房屋署編配秀茂坪南邨秀旺樓一個單位,惟其外祖母案發時是住在明愛馮黃鳳亭安老院。資料顯示有關計劃,房屋署優先向申請者編配市區公屋單位,但申請人必須承諾在該公屋單位內與其長者家庭成員同住。


被告求情稱不會再重犯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案底,與夫於1983年結婚,並育有一對分別33及29歲的子女,被告為家庭主婦,丈夫則為跨境司機,家庭總月入4萬元,支出則約2.5萬元。被告今獲另涉官非的子女到庭支持,對犯案感後悔,5年間獲取26.4萬元租金收入,而上星期五曾去信房署,表示願意支付200萬元以補地價。辯方又指,被告患有高血壓及抑鬱,去年曾因抑鬱而入院。

辯方又指,被告不會再犯,又指中英文的媒體亦廣泛報導不應濫用公屋資源,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老及初犯而輕判。

案件編號:KTCC 4409/2016 及FLCC 4361/2016

本帖最後由 folee0001 於 2016-11-14 17:48:3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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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佢坐監啦!
悲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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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山一角,房署做得好,请加密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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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4 ---G1243xxxx 未审查
2013特快:34xx ,2014特快:23xx,2015特快:12xx,2016特快:57x  2016年9月23日揀到特快單位,10月18日見主任,11月1日s2(審查合格),11月4日收合格信(信入面日期10月19日已合格),11月15日S3,11月17日S4,11月18日收配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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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記一共功,做得啱,應該判佢坐監,已是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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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280  新4>>>轉擴4>>>轉市4
2017>1884   2018-01-09轉左S1
2018-02-21審查   06/03補資料   2018-03-28轉S2   2018-04-05轉S3
2018-04-13轉S4   2018-04-17派安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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