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迫遷連線之住宅法修法主張如下(草案交由尤美女委員提案,這週在委員會併案審查):
1)將居住權之內涵,定義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相關文書所言之居住權。賦予居住權受害者必要的訴訟權能。
2)規範政府侵害居住權的實質要件(重大且必要之公益目的、必要之最後手段、不使受影響者居住條件惡化)與程序要件(真誠磋商等)。
3)擴張既有條文中「禁止居住歧視」之規範,並建立罰則。
4)建立相應的申訴機制。
5)將住宅法第四條社會住宅的特殊情形或身分者,新增因拆遷將有無家可歸之虞的拆遷戶。
主持人:
台灣反迫遷連線 田奇峯
發言名單:
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 林彥彤
板橋大觀事件自救會居民代表 黃炳勛
三峽龍埔里劉家自救會 劉明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遊民工作坊負責人 陳大衛
到場相挺聲援之自救會名單:
大觀事件、高雄果菜市場土地不義徵收住戶自救會、三峽龍埔里劉家自救會、三峽龍埔里麥仔園自救會、臥龍街142地號自救會、人民民主陣線及基隆貴美雜貨店、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新店瑠公圳百歲人瑞迫遷案、人權退役美軍自救會、眷村反迫遷聯盟、塭仔圳反迫遷連線、岡山旺角自救會、三重大同南路都市更新自救會、桃園國一甲反興建聯盟、民權東路三段自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