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記者上周到新居屋示範單位外進行問卷調查發現,大部分受訪者認為新居屋設計欠妥。60份有效問卷中,僅得八人認為設計無問題,最多人認為廁所門對正大門的設計欠妥,涉及37人即是佔整體受訪者的62%,不滿廚房及廁所太細的分別有30人及21人,其他意見還包括客廳太細或太長、整體間隔差等。
不少人未抽到樓就已計劃「大執」,近32%受訪者稱會改動廁所間隔,例如將廁所門口位由原本對正大門,改為經廚房進入,這樣可保留一幅向客廳的牆身供擺放傢俬;有人則不介意少一幅牆可用,打算將廁所門改為向廳,這樣就不用改動淋浴位;有人則打算擴建廁所。九名受訪者即15%人坦言,打算改動廚房間隔,包括改裝為開放式廚房,覺得這樣令室內空間「更好用」。
不過,擅改單位室內間格,分分鍾是違規僭建。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36(4)條,任何內有便溺污水設備的房間,不能直接通往用作或擬用作製造、配製或貯存供人食用的食物的房間。換言之,廁所門口位若改經廚房進入,可能違反相關規定,若業主在入夥後作出這改動,可能會被視為僭建,會被當局下令還原。事實上,房屋署於90年代曾大力打擊公屋住戶擅改單位廁所門,當時有不少住戶將廁所門改經廚房進入,房署引用租約條款與相關的衛生與消防條例,終止租約收回有關單位。
改建需先獲屋宇署批準
根據建築物(建造)條例第90章及消防條例572章,就樓宇耐火結構和逃生通道的要求,開放式廚房不能設於單位唯一通道旁,例如大門,以免影響逃生,惟今期居屋的廚房位於單位大門旁,若改為開放式設計,有可能違反規例。
執業建築師解端泰指出,建築物條例及消防條例對廚房的牆身、防火門,以及廁所通風與採光都有一定要求,業主若要合法拆牆改建,部分工程或需事先取得屋宇署批準,不能隨意改裝單位。執業建築師岑延威坦言,「要合法改建(開放式廚房),有相當大難度」,尤其是開放式廚房需配備消防灑水器、警報器等裝置,有關裝置更連結到公用消防設施,工程頗為浩大。
房屋署表示,需進一步研究上述有關改動,是否符合建築物條例等相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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