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中介公司弊病百出都唔係第一日嘅事,喺上星期先又有一間僱傭中心因爲濫收中介費畀人釘咗牌。所以推行《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都叫有好過冇,話曬可以畀業界有個參考,提高規管程度。不過既然係為咗促進服務質素,點解守則入面完全 冇回應過外傭跳工嘅問題呢? 唔少外傭僱主都同我反映,外傭跳工嘅問題嚴峻,不良中介會慫恿外傭搏炒,爲求攞一個月代通知金同機票費用。僱主就突然變雙失,中介費又冇咗,賠償金又畀咗。僱住?苦主?傻傻分不清楚。同時,中介又會轉介外傭畀另一個僱主,食曬兩家茶飯。今時今日,咁嘅服務態度點得㗎?我認為政府應該儘快研究設立一個月嘅外傭合約試用期,等試用期完曬,中介公司先可以收中介費。任何一方喺試用期内提出解約,都唔需要畀代通知金,而雙方都唔需要俾中介費,有好大誘因令中介公司盡力喺一個月內幫雙方修補裂痕,嚟翻個矛盾大化解。將試用期同中介費掛鈎可以保障多方權益,一嚟可以唔洗僱主無止境咁「科水」,又可以加强規管中介同外傭嘅操守。想乜都冇做就有得pay?諗吓好喇!@(公開版)香港外傭僱主關注組 Support Group for HK Employers with FDHs
本帖最後由 folee0001 於 2017-03-03 16:34:26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