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居於屯門良景邨的公屋居民於2015年填寫入息申報表及聲明書時,無將花紅和津貼等非固定收入包括在其申報月入內,其中一人被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另一人被控忽略提供入息申報表指明的詳情,均違反了《房屋條例》,兩人於今年2月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分別需繳付2萬元和1.2萬元罰款。
另有一宗個案涉及筲箕灣耀東邨的公屋居民,她在2015年填寫資產申報表時,無申報與他人分權共有一個住宅房產的業權及其淨值,她其後在調查人員見證下,再次沒有申報其房產淨值,經調查後揭發她隱瞞半個房產淨值為140多萬元,違反了兩項《房屋條例》,其後被控及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2萬元。
房署提醒居屋申請人,如在購買居屋單位時向房委會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