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類別
(a) 一人申請者(註一)
(b) 家庭申請者(即 2 人或以上的組合)。以家庭組合申請的人士,申請者與其家庭成員須於申
請時已共住,而關係須屬下列其中一類:
(i) 夫妻(結婚證書必須在申請截止日期當日(2016 年 3 月 14 日)或之前已發出);
(ii) 父母與子女;
(iii) 祖父/祖母/祖父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外祖父母)與孫(或外孫);
(iv) 其他親屬。
上述(i)、(ii)類屬核心家庭; (iii)類屬非核心家庭,但若能提供文件證明孫/外孫的父母均
已去世,或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名列於申請表內,而其中一方為申請者,則可視作
核心家庭;(iv)類屬非核心家庭。
冇寫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