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時退回單位
於交回公屋或中轉屋單位時,租戶必須:
於租約/暫准租用證/居住暫准證屆滿日期或遷出通知書註明的日期或之前,將單位騰空
繳清所有租金/暫准證費
退還所有鑰匙、租約或暫准租用證/居住暫准證,以及「房署繳費通」卡。
恢復單位原有裝置
如租戶曾在單位內進行裝修或改建工程,必須自費:
把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的所有固定裝置及設備恢復原狀
拆除加建的固定裝置及設備
清走所有家具、雜物及垃圾
如租戶沒有辦妥以上事項,房委會將從其按金扣除有關的清潔和維修費用,以及有關行政費用。
通知各公用服務公司及銀行
租戶須自行通知各公用服務公司 (例如煤氣公司、電力公司和電話公司) 及水務監督,終止單位的帳戶及有關服務。
如租戶使用自動轉帳繳交租金或暫准證費,亦須自行通知銀行,終止有關自動轉帳服務。
延期遷出
租戶若未能於獲取其他資助房屋生效日期起計60天內,將公屋/中轉屋單位騰空交還房委會,可按以下條件,申請延期交回單位:
延期不超過30日
期間須繳交佔用費,數額相等於三倍原有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如租戶在終止租約/暫准租用證/居住暫准證前繳交市值租金/暫准證費,則仍須繳交市值租金/暫准證費,或三倍原有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以較高者為準。佔用費必須預先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