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文攝(蘋果日報)
天文台上午11時前改發3號強風信號,下午稍後時間考慮是否需要改發8號烈風或暴風信號。勞工處指,僱主應確實評估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必要人員的需求,並只要求絕對必需的人員在惡劣天氣下上班。當天氣情況繼續惡化,公共交通工具即將暫停服務,僱主應盡快讓僱員提早下班。
勞工處解釋,當天文台在工作時間內發出八號預警,表示天氣情況會繼續惡化,僱主應盡快安排僱員分批下班。為確保僱員安全和趕及在公共交通服務停止前回家,一些行動不便的僱員(例如懷孕及肢體傷殘僱員);需依靠容易受惡劣天氣影響的交通服務(例如渡輪服務)返回居所的僱員;以及於偏遠地點工作或居住的僱員(例如離島),應獲准優先下班。其他僱員應按他們返家路程的距離或所需時間分批下班。
勞工處又指,在可能的情況下,僱主應向仍須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往返工作地點的僱員提供接送服務,或向他們發放特別交通津貼,以作鼓勵。由於颱風和暴雨均屬無可避免的自然災害,僱主不應因為僱員在惡劣天氣下不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地點,而扣減他們的工資。僱主更不應以此為由,即時解僱僱員。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