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經濟房屋法」第十三條房屋局應保留單位以出售予居住在社會房屋樓宇,但收入已超出社屋收入上限的家團或個人,作為社屋轉軌經屋的一個機制。只是,由於經屋供應量嚴重不足,當局根本不考慮實行此一法律規定,令不少近年家庭收入有所增加的社屋居民陷於兩難境地。一方面是面對因為收入增加超出上限而被房屋局大幅加租,另一方面則面對所謂收入增加仍難於承受私人樓的租賃或置業費用。他們期望回復澳葡時代乃至特區成立初期的讓社屋居民購買其所住之社屋單位的制度,本人於八月四日向當局提出書面質詢,內容如下:
書面質詢
有不少社屋租賃者由於收入的增加而超出社屋的收入上限,因而被視為「富戶」。可是,所謂富戶,即使其家庭收入超出社屋租戶收入上限的一倍(目前的上限若二人或以上家庭為一萬四千多元,雙倍即為二萬九千元),若要負擔現時的私人樓宇之住屋費用,仍屬捉襟見肘,更遑論購買私人樓宇。
所以,較為合理的方式是轉軌,即讓這些社屋富戶轉軌至購買經屋,亦體現向上流動。在澳葡時代,經濟房屋的申請沒有收入的上下限之設,所以即使屬低收入家庭符合社屋資格的申請者,在申請社屋同時亦可申請經屋,實行兩條腿走路。家庭收入增加至有能力供得起經屋時便可順利轉軌。可是,在新經屋法訂定後,由於其設有收入的上下限,而其下限正是社會房屋的收入上限,表面上是無縫對接,但實質上卻是關掉同時申請經屋社屋的大門,令那些社屋租賃者即使收入上升卻無法轉軌到經屋。
雖然,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十三條(保留單位)「房屋局應保留單位以出售予符合第十五條所指的特別要件的家團或個人。」而所謂第十五條則包含了七類人,其中一類就是「居住在社會房屋樓宇,但不再符合租賃該類房屋的要件。」很明顯,在制度安排上當年制訂經屋法亦設定了這一容許轉軌的門道。可是,由於經屋的供應量嚴重不足,遠不足以應付龐大的經屋需要,像最近一次接受申請就僅能拿出一千九百個單位卻面對四萬多個家庭的申請,根本不可能再騰出一批經屋用於「保留單位」供「居住在社會房屋樓宇,但不再符合租賃該類房屋的要件」的家團配售。所以,即使法律已有明確規定但特區政府也視而不見,有法不依。
而直接受影響的社屋租戶,當家庭收入上升時,既捨不得放棄社屋,就只能捱貴租,而且加幅嚇人,比私人樓宇亦不遑多讓,惟一好處是不用面對頻繁逼遷,動輒流離失所而已。
當局自設的以「保留單位」實行社屋戶的轉軌模式既不能運作,就應有另一些應對之策來解決相關問題,而不應將無法轉軌的後果全轉嫁給社屋租戶承擔。澳葡時代有另一個轉軌方式是讓原來租住社屋的家庭,當經濟情況改善和條件許可時,可向當局申請購買了其正在租住的社屋單位,既讓原社屋居民完全擁有自己的居所,亦讓政府減輕了負擔,包括對樓宇維修保養及管理等費用的負擔。這在特區成立的初期,這種制度仍在,但後來卻悄悄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