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鄧永成、葉鈞頌、梁漢柱、馮國堅
林鄭月娥在施政報告中提出過渡性房屋的構思,藉此為輪候公屋和其他居於惡劣環境的市民紓困。不過,這些「過渡」措施的目的地到底在哪裏依然是謎。
即使基層市民有遷入過渡性房屋的機會,但在僅得數年的租住期限過後,他們將過渡到怎樣的未來?政府沒有對此許下半句承諾。更重要的是,政府將這重要責任推予民間組織。施政報告提出的過渡性房屋具體措施中,政府明言其角色只是協助及支持民間主導和推行的「光屋」、「社會房屋共享計劃」和貨櫃屋等措施。
一如列斐伏爾(Henri Lefebvre)所言,城市是人類為滿足社會需要而實踐出來的空間。他屢次對強調功能主義的現代城市規劃和建築思潮作出批判:若果我們僅把城市問題看待成房屋問題,在規劃考慮裏排除包括街道、公共場所在內的其他社會空間,將導致城市生活方式出現難以接受的功能化,甚至讓城市人失去聚居的城市生活,僅僅寄住在被簡化成宿舍的城市。
林鄭月娥在施政報告中提出過渡性房屋的構思,藉此為輪候公屋和其他居於惡劣環境的市民紓困。(資料圖片)
居住(habitat)vs 聚居(inhabitance)
城市,在列斐伏爾的眼中,是人與人相遇的地方。若我們單談房屋供求的經濟和技術向度,那只是功能性的居住(habitat),彷如工人宿舍,只是在無盡的勞動中得以歇息的居住形態。然而,房屋並非單單是一個有瓦遮頭的居住形態,而應該能讓人有尊嚴地聚居(inhabitance)並因而有能力實踐社會生活,換句話說,起着充權作用。列斐伏爾認為聚居是從每個城市個體的身體出發,主動而且有意義地參與城市空間的社會生活,帶着一種城市地景的政治維度。不過,聚居在資本主義社會中,逐漸被居住所取代,失去對社會差異的重視,僅以技術手段提供房屋,來滿足人們的居住需要。
在政府口中讓基層市民「有得揀」的良心劏房與貨櫃屋,頂多只是一個居住形態,未能稱得上是適合聚居的地方。加入城市生活的考慮,從劏房移居至共住等形式的過渡性房屋,只不過是換湯不換藥,繼續在實證主義主導的城市規劃中,以技術手段來解決居住問題。安置有需要的市民到這些過渡性房屋內,本質上與把市民「塞」進差劣的劏房無異,都是企圖以功能性、同質性的居住形態來敷衍異質性的聚居需要。
劏房和民間提供的過渡性房屋等居住形態的共通點,就是他們同樣處於市場之內,身陷土地發展體制的囹圄中。正如我們在〈不願面對的土地真相〉一文中解釋(見2017年9月24日明報),香港城市發展的不公義,源於土地發展體制的二度剝削:受資本剝削的公眾因而異化,日常生活不再是豐富的主體,反而成為了支撐土地發展體制的客體。基層仍然處於被動的位置,被逼對體制順從,無從選擇。資產階級繼續通過對房產的擁有權,主宰基層的居住形態,剝削他們的聚居權利。
基層仍然處於被動的位置,被逼對體制順從,無從選擇。(資料圖片)
自殖民開初,在土地商品化的操作下,以及政府無意介入房屋供應下,草根階層就只得在住屋成本高昂的私人市場尋求住所,差劣的板間房就成為基層容身的居住形態。然而這種社會空間關係並沒有因為社會進步而消失,未能負擔日益增加的住屋開支者繼續蝸居在隱沒於鬧市中各類型的劏房。
在土地發展體制內,政府一直默許著這些惡劣居住形態存在,未曾願意正視市民住屋問題,迴避大力干預房屋市場,從未考慮徹底取締不適當的劏房。一方面,政府從來沒有為劏房住戶提供足夠的公營房屋。另外,政府對這些惡劣住屋亦只有最低程度的規管。面對大眾訴求,政府在過去以「市民需求」作推搪,拒絕監管惡劣住屋環境的生產,例如在九十年代的籠屋監管風波,政府在訴諸基層需求下,斷然拒絕全面取締籠屋,最後只有立例監管籠屋的走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