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最給力!
借鏡美國,司法介入支援前線社工
此外,要跨部門資源整合,提供社工足夠的後勤補給。
「網絡之間連結很重要。」藍元杉說,醫療院所、司法和社政系統,都可能服務到同一個兒虐家庭,彼此訊息卻不相通。事實上,按照日前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的決議,應在行政院下設「兒少保護辦公室」,透過該辦公室整合社政、警政、醫療、教育、檢察體系與司法等相關機構與資源。
解方三,或許也是最關鍵的:公權力強制介入,甚至修法由司法主導。
「今天把整個兒虐防治,放在社政肩上是沒有辦法承受的,」長期觀察美國加州洛杉磯郡兒少保工作的劉淑瓊說,美國社工跟警察搭配非常好,甚至有直接在警察局走動式上班的兒少保社工,彼此支援。
在美國,是用一個團隊,定期針對一個個案做聯繫會報處理兒少保護議題;在台灣,大家認為是社政系統工作,其他部門只是配合。「人家是團隊,我們是配合,就會有『很積極配合』跟『那不是我的工作』兩種態度,因人而異。」家扶基金會執行長何素秋指出。
藍元杉補充說,美國一通報,司法就介入,社工擁有司法調查角色,還會有二十四到七十二小時的隔離,先把小孩帶走交給緊急庇護家庭或機構,靜候調查。
儘管台灣法律也規定要安置,但法官的角色只在社工申請安置時審理,張秀鴛說,美國則全程由法院主導,「法官從頭到尾都在,是社工的靠山,也是孩子的靠山,家長聽命於法官,法官叫你要去上課、接受治療,叫你要趕快去找工作……。」
司改會就建議,在訪視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可向檢察官、法院申請調取相關通聯、健保或就醫紀錄,甚至必要時由司法警察逕行搜索,透過修法強制讓公權力介入,確保可第一時間接觸到受虐兒,而非無法預防。
解方四,增加家庭輔導服務與安置資源多元性。劉淑瓊針對近五年重大兒虐根本原因分析的研究發現,受虐致死案和年輕父母有關,逾七成一是二十五歲前就生育第一胎,不只臨時托育和課後輔導機制,也有必要針對小爸爸、小媽媽,輔導學習家庭照顧。
關於「難置兒」,香港有發展兒童之家等團體家庭制度。一對中年夫妻可以帶八個從幼兒園到高中的受虐兒,「這樣的多元安置資源,台灣沒有。」張秀鴛說,關鍵在中央有沒有資源要引導,今天像長照有基金引導,要在台灣成立二十個團體家庭,一個家庭每年給一千萬元,那就會跑很快。
解方五,從觀念下手。何素秋認為,「棒下出孝子」、打罵教育的時代已經過去了,父母不能再把孩子當成是自己的私有財產,怎麼處置都可以,「孩子是獨立個體,擁有獨立權利,是國家社會的公共財。」
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明載:「締約國應採取一切措施,保護兒童受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在台灣,《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三年前已正式施行,具國內法律效力。
我們說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但是從以前到現在,沒有選票也無法為自己代言的兒少,其實是聲音和身影都微小,甚至隱形的一群人,所以受虐枉死案仍一件又一件發生。
當過去那些流血的地方,消失的名字,沒有了痕跡,台灣九四七○顆受虐兒少的隱形炸彈,誰來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