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雖然對於臺灣公務員並沒有好感,但不認為真的有人會去刁難自發性募款的移工,這種災害後募款在臺灣並不少見,民間自發性的救急金真要都來得及申請得到勸募字號根本不可能。
但我相信公務員不至於刁難還有一大原因,那是因為臺灣的公務員本身就愛募款,學校老師之間為清貧孩子募款,或是一般公部門為社區弱勢募款,每天上演,臺灣軍公教做善事好事也最喜歡用募款來做。我想害怕刁難可能又是一場謠言,反映的是異鄉人在臺灣對於公權力的惶恐與不安,我過去曾在攤商和勞工面前習慣了這樣的言論,現在依舊在新移民以及移工身上看到不同於一般人眼中的公務員。
法規確實很複雜,越南人之間謠傳著政府說錢要分很多筆來給,但我難以解釋「賠償金」、「勞保金」、「職災撫卹」以及「保險」的意思,幾個越南姊妹的手機截圖裡,清楚看到 fb 的直播有一連串的哭臉,她對我解釋現場有 2 個移工彼此抱著,而後死亡,家屬沒想過自己的丈夫兒子住在這種地方,這樣的死去。
圖/Thomas Tucker @ Unsplash
因蘆竹大火罹難的 6 人死在宿舍,越南姑娘們的討論激烈起來,圍繞著說到底移工的生活有多惡劣,說我可能從來不知道越南移工的處境。那隔起來的薄木板、以及完全把移工當搖錢樹的管理方式:「宿舍怕他們跑掉,但根本逃不走!」她們看著我,希望我可以說出臺灣政府有所作為或是改善,臺灣依舊有學者專家懂得法規,並且知道該怎麼辦:「有沒有老師告訴我們該怎麼辦?」我的專業能力一點用也沒有,我無話可以說,沒有任何藉口可以辯駁。
但其實臺灣人有過為外勞爭取權益的經驗,那是在 2005 年的高雄捷運泰勞弊案,當年的泰國移工還被稱之為「泰勞」,他們住在極為惡劣的環境,仲介公司掌握著泰勞的仲介生活管理以及一切消費,這種狀態引發全國譁然,高官紛紛因此下臺。我知道臺灣人不是沒有關注過移工待遇,但關注的方式如同曇花一現,隨著政黨輪替而消逝。
圖/Andrew Haimerl @ Unsplash
臺灣人不是不知道,也不是沒有努力爭取過,當年勞動部因為泰勞的惡劣待遇而被全國唾罵,於 97 年 1 月 3 日修改了「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的第 27-1 條,其中第一項載明雇主須詳實登載且必須提供「供外國人住宿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勞動部的官員還在政黨輪替前一個月的 4 月 14 日發勞職管字 0970506991 號文,以最速件解釋居住房舍應該有詳實的規畫以及防火等內容。
這條法令只維持了不到一年,政黨輪替後的 97 年 12 月 24 日,「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的 27-1 條就被改去,再也沒有要求「供外國人住宿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雇主再也沒有責任了。
法律悄悄的改去後,原先雇主必須主動出示合法居住文件,現在成為建管和消防的責任,移工的主管機關是勞政單位,不懂建物結構、消防法規,也不可能有足夠的經費和人力可以全盤理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的第 27-1 條修法沿革。圖/林立青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