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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 官員爆馬政府時代修掉了致命規定
【內幕】越南6移工燒死在違建宿舍 官員爆馬政府時代修掉了致命規定

桃園蘆竹一場大火燒出移工住宿安全的法令漏洞!中央法令原曾規範,雇主須先取得建築合法證明文件,才可做為移工宿舍。未料當年在企業抗議下,馬政府上台後竟修法讓雇主免提住宿建築合法證明文件;圖中人物僅為示意,並非當事人。(合成畫面/李隆揆攝、讀者提供)桃園市蘆竹一場大火,不但讓6名越南移工喪命違建宿舍,更燒出了法令漏洞!熟知勞動法令的官員向《上報》記者透露,中央法令原本曾一度規範,雇主須先取得建築合法證明文件,才可做為移工宿舍;未料,在企業抗議下,當年先是鬆綁標準,等到馬政府上台後,竟乾脆修掉此致命規定,導致雇主現在無須先取得建築合法文件,就可聘雇移工,讓移工住宿安全出現漏洞。

上月14日,桃園市蘆竹區的矽卡公司員工宿舍起火,有6名越南移工當場喪生,經查發現,工廠雖合法,但員工宿舍及倉庫卻不合法,屬於老舊違建,因沒有民眾檢舉,所以沒有查報清理;此外,桃園市府也發現,該處的2樓倉庫也堆滿易燃物,導致火勢延燒迅速。換言之,建管、消防都有問題。

熟知勞動法令的官員指出,現行法令對於移工住宿安全的規定,採「事後把關」,而非「事前預防」的源頭管理,是重大致命漏洞。

雇主不必先提證明文件 就能取得許可

現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1條規定,雇主聘雇移工,應在移工入國後3日內,檢附「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至於移工宿舍的建管、消防是否符合規定?不在雇主申請聘雇移工許可的檢查之列,而是另在《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

根據該基準,移工住宿安全回歸消防法及建築法的規定,一旦雇主經當地主管機關停業或停止使用,才會「對雇主之申請案件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換言之,雇主現行不必先提出文件證明建築合法,一樣能取得聘雇移工的許可。

但事實上,早在勞動部的前身勞委會時代,就曾經發現法令漏洞,並一度嘗試修改法令,賦予雇主引進移工時對於把關住宿安全的責任,未料,卻在馬政府上台後被修改掉,一路至今9年,歷任政府、甚至改朝換代,都沒有發現問題嚴重性。

依照現行的《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1條規範,雇主不必先提出文件證明建築合法,一樣能取得聘雇移工的許可。(攝影:曾原信)

雇主反彈 前朝放寬認定標準

知情人士指出,2008年1月3日,在時任勞委會主委盧天麟任內,曾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1條,當時規定,雇主聘雇移工必須先提出「供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才能取得聘雇許可證明。

當時勞委會擔心新規定會影響雇主申請聘雇許可的時效,還特別通融在當年(2008)7月31日前,雇主都可以「切結書」辦理申請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為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並在切結日起3個月內再檢送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即可。

不過,新規定卻引發雇主反彈,逼得勞委會後續又進一步研議放寬住宿建築合法文件的認定標準。

知情人士出示當年文件指出,為了替雇主解決新舊違建認定以及建照取得的問題,當時的勞委會還開了研商會議,放寬了「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的認定標準,不再單一認定必須取得「建築類使用執照」,只要跟住宿相關都可視為合法文件。

不耐施壓 乾脆「免提建築合法文件」

根據2008年4月14日、時任勞委會去函各單位及縣市政府的文件可知,移工宿舍若不是臨時性建物,除了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外,也可拿用途登載為「住工」、「住商」、「住店」、「住家」、「住宿」、「宿舍」或其他可供特定人住宿使用的「建物登記簿」、「建物所有權狀」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當做入國通報的證明文件。


根據此文件可知,2008年4月時,雇主為聘用移工所需提報的宿舍合法證明文件應對類目繁多,已為政府放寬認定標準的結果。(讀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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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建管法實施前的合法建築物(俗稱的舊違建),則可檢附建築執照、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謄本、完納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地形圖、都市計劃現況圖、都市計劃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等,只要是上述「任一文件」,就可向縣市政府公務機關申請證明文件。

就連建管法實施前的合法建築物(俗稱的舊違建),移工雇主僅需在8種類型文件中提供1種,即可向縣市政府公務機關申請證明文件。(讀者提供)

然而,有聘雇移工需求的企業雇主對此放寬仍不滿意,持續向政府施壓。沒想到,2008年5月政黨輪替後,馬政府時代的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任內,便在當年9月26日預告修正了《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1條,決議把「供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等字眼刪掉。



地方無力查 移工住宿安全成隱憂

根據行政院公報的紀錄,當時勞委會主張刪掉此規定的理由是,建築法的主管機關中央是內政部、在地方則分屬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並稱「合法建物認定,證明文件繁複,非建管專業人員難以認定」、「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用途是否可供住宿使用,仍迭有爭議」,因此認為應該由當地主管建築或消防機關實施檢查。


對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員接受《上報》採訪回應,建管、消防非勞政機關權責,當年訂出規定後引發「踰越權責」疑慮,甚至地方政府勞政機關也抱怨無力查察,因此才決定刪除該規定。


勞動力發展署官員說,儘管辦法中沒有直接明定,但中央會發函地方政府提醒,希望各地勞政單位可先透過該縣市的建管、消防系統比對資料,一旦發現有疑慮,就應會同消防、建管單位檢查移工宿舍,今年度也不排除規劃專案檢查,請各地配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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