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裡看花的薪資結構
月工時超過219小時才啟動加班費計算:219至271小時間,每小時加班費加發1.33倍;超過271小時加發1.66倍。(製表/陳德倫)
根據交通部統計,客運司機的工時在運輸及倉儲產業中位居第1,但薪資排行倒數第5。桃客司機平均月薪約5萬元,由底薪、獎金、津貼和加班費層層疊加,像是一個結構複雜的階梯。但這每一層階梯究竟怎麼算出來的,基層司機們卻是霧裡看花,只知道要拿到5萬塊的薪水,得要咬牙苦撐爬上工時好漢坡。
根據13年前的勞資協商,桃客公司與桃客企業工會達成協議,核備正常月工時165小時,但超過219小時才啟動時薪1.33倍的加班費,超過271小時則轉為1.66倍。這種以月為單位的計算方式,就是所謂的「彈性累計工時」,司機如果要拿到加班費,每個月的工時得先超過219小時。
細細檢視桃客司機的薪水條,發現「公里獎金」和「載客獎金」佔每月薪水的4成。桃客公司卻未將獎金納入固定月薪,使得用來計算司機加班費的平均時薪只剩下88元,在無形之中偷偷吞掉了司機辛勤工作的勞動成果。
客運司機的時薪是怎麼被吃掉的?
根據《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必須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準乘上倍率。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經常性薪資/每月正常工時。
根據桃園客運司機的薪資結構,可經常性獲得的獎金及津貼,皆應被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換言之,若以桃客司機平均月薪5萬元來看,換算下來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為208元(50000/30天/8小時=208),而非88元(勞保最低投保薪資21000/30天/8小時=88)。
曾任台北市勞動局長的執業律師陳業鑫表示,桃客司機的工時及加班費計算方式顯然違法。仔細檢視《勞基法》,客運司機並不屬於「責任制」(所謂責任制並非單由資方決定,而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詳見連結),勞雇雙方才可以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