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24 iwyk4
五年禁售期其實仍然存在。2007 年以前如果你喺禁售期內想賣出居屋,要用表格 HD1066 向房委申請。除非房委拒絕,否則你只能賣番畀佢。如果佢唔買返,就會出張補價書畀你進行補價,然後就可以喺自由市場買賣。呢條法例目前並無修改,分別只係 2007 後當你用 HD1066 喺禁售期內提出要轉讓單位,佢就一定會拒絕買返,然後畀報價書你。過咗五年禁售期,新舊制下同樣只能填表格 HD1065 提出補價。
根據規則講,五年禁售期內你需要收到補價書,至可以定買賣合約,否則可能罰款坐監。五年後則無須。
所以簡單講,禁售期內外係 2007 後只係手續上有分別,結果都係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