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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58 raytam2
呢個問題仲易明。A同老婆到港自由行嘛,夜晚一宿當然會同房,護照證件都會有相方配偶名啩?
道理好明二種情況是不同的。
G1327至G1329登記擴二2013年5月
2018/6/28轉s1/10/13s2/10月19s3/10月20s4
10月23收配房信派長康邨超荀骨樓
10月24已簽署拒絕!10月25已出拒絕字。
10月31s2/11月21s3→22號s4
11月24收派房信碩門邨二期高層。
19年2月12日收拎匙信24號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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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呢個題目也十分切身而家不少人的處境。
因為究竟如何界定,可能又有不同的見解。
以我理解的係,就樓主情況,如果希望自行裝修,在不涉及需要預先申請就可以由樓主父親代為做 (如加裝層架,油下油)。
當然如果涉及有改動,而且要預先申請的話(如換電掣、舖地磚、牆身瓦仔等),就真係找裝修公司搞。
此外,根據房屋署條例,只有戶主和租約列明的家庭成員才能在租約列明的單位居住。如果非表內親友因特殊理由需要入住,係需要申請。
當然如果居住極短時間,一般人都不會申請。
09/12擴展1人。
10/13結婚(擴2 G1326)。
04/15及10/16加一對仔女並轉離島4。
6/2/17首次審查,06/17為S4並第一次派銀灣邨。
11/8/17正式收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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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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