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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發帖:租置公屋糾紛
您好!
話說一家六口居於竹園北邨某單位至今已超過28年,在1999年因推出租者置其屋計劃而把此單位買下來,當年是用聯名契約買(業主是我媽媽及排第二胞弟,2002年媽媽及爸爸相繼去世,淨下4名兄弟姊妹居住。去年年尾胞弟(業主)話要賣屋,我們反對,他在今年2月26號出律師信要我們在1個月內遷出,如果不從,他將入稟法院控告我們。他上年11月在田土廳轉自己名,而此物業所有錢是由我媽媽負責付的。請問在這情況下,是否不需現有居住者(我們)同意便可隨時將此單位賣給綠表人士?我們有沒有權反對?
祝未上樓朋友早日上心水樓;祝已上樓朋友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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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對律師拉,仲上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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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長命契形式購買,其中一業主過身,另一位會自動繼承。即使當時買賣物業時只是其中一位業主全數出資,作為居住者的你們是沒有權利反對業主出售個人物業。
但如果是其中一位業主配偶想以離婚分配業權的話,好像只要有證據(如銀行供款)證明物業是由另一位業主全數出資購買的話,可以避免業權遭分割。
注意用長命契方式購買的物業(房署未補價的物業),即使其中一位業主想自行轉名給另一位家庭成員也不可以,除非補了地價。
因非專業人士及每件個案背景不同,建議自行搵坊間免費法律咨詢。但根據上文的資料所分析,物業已由你的第二胞弟繼承了,你們是沒有權利反對賣樓的。即使你的母親有立下遺囑不准許買賣也沒有法律效力。
(P.S 因本人親屬曾遇過類似案件,曾幫忙搵房署及律師自行查詢,所以有少許了解。若有機會購買房署的物業,真的真的不建議用聯名形式購買,以免即使是擁有一半業權的業主也好,也沒有方法可自行安排分配業權予另一人。)
06/06/2018 簽約取匙,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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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310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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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居者有其屋(排91)  
2016 白居二 (排22)
2017 居者有其屋(排100)
2018 白居二(排78)
2019 居者有其屋(排83)+白居二(排96)
2020 居者有其屋(排88)+白居二(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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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媽吾好隨地屙屎。屙完屎要抆屎。 香港太多人。大陸佬  大媽吾好黎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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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今年2月26號出律師信要我們在1個月內遷出,如果不從,他將入稟法院控告我們。”

事主搬咗未?
業主行動咗未?
個個都代朋友問?
你係:真八卦? 真多事? 真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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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個唔係房屋政策問題,可能係爭產問題,唔好諗太多,
揾律師啦!
安居樂業,祝各位早日上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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