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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60 mcyam2008
收樓後2個月都仲係交原本個租,好似申請住多1個月先交市值租
A座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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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有度寫3月31完,有度又寫6月30完(售樓說明書第17頁)
都唔知邊日先係本帖最後由 derek201 於 2018-04-06 12:11:4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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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期待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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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期待唷 本帖最後由 Odi0210 於 2018-04-06 21:32:5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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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通知收樓唔去攞鑰匙會點樣?最遲幾耐要去攞?系米攞鑰匙前幾個月會通知去簽正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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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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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有度寫3月31完,有度又寫6月30完(售樓說明書第17頁)
都唔知邊日先係
derek201 發表於 2018-04-06 12:09:34 原文


3月31>預計關鍵日期 *1
6月30>預計落成日


*1 什麼是「關鍵日期」


  • 一般而言,「關鍵日期」是指項目符合批地文件的條件的日期,或該項目在遵照經批准的建築圖則的情況下或按照豁免證明書的發出的條件在各方面均屬完成的日期。
  • 就地政總署預售樓花同意方案規管的發展項目,賣方須在合格証明書或轉讓同意書發出後的一個月內(以何者較早為準),就賣方有能力有效地轉讓有關物業一事,以書面通知買方。
  • 至於並非地政總署預售樓花同意方案規管的發展項目,賣方須在佔用文件(包括佔用許可證)發出後的六個月內,就賣方有能力有效地轉讓有關物業一事,以書面通知買方。




買賣合約須載有「關鍵日期」強制性條文


同時,《條例》規定,未落成發展項目內的住宅物業的買賣合約必須載有條例附表5所列有關「關鍵日期」的強制性條文,例如:

  • 買賣合約須列出該發展項目的認可人士提供的該發展項目的預計關鍵日期,並述明賣方須於該日期或之前,在各方面符合政府批地書的條件及建築圖則(如有的話)完成該發展項目,以及述明如認可人士按照《條例》批予延期,則屬例外。
  • 買賣合約須述明,賣方有權獲得認可人士在顧及純粹由以下一個或多於一個原因所導致的延遲後認為合理的延期,完成有關發展項目
    (a) 工人罷工或封閉工地;
    (b) 暴動或內亂;
    (c) 不可抗力或天災;
    (d) 火警或其他賣方所不能控制的意外;
    (e) 戰爭;或
    (f) 惡劣天氣。(「惡劣天氣」是指香港天文台在二十四小時(從午夜至午夜)內,錄得超過20毫米雨量,或在上午8時至下午5時之間,發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懸掛8號或以上颱風訊號。)
  • 買賣合約亦述明,賣方須於認可人士批予延期後的14日內,向買方提供有關延期證明書的文本。

因此,買方切勿把「關鍵日期」當作必定可收樓日期,應先向賣方查詢,以免賣方根據買賣合約延後「關鍵日期」時而令自己失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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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69 RWong99
<因此,買方切勿把「關鍵日期」當作必定可收樓日期,應先向賣方查詢,以免賣方根據買賣合約延後「關鍵日期」時而令自己失去預算。>

所以3月31都多數收唔到樓,大家唔駛咁快倒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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