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初Demographia公布的國際調查顯示,香港連續第8年成為全球樓價最難負擔的城市,樓價對入息中位數比率由2016年的18.1倍惡化至19.4倍,這倍數代表港人要不吃不喝19.4年方能買得起一個住宅單位。至於無法「上樓」而寓居劏房的基層市民,其居住環境惡劣,亦廣為媒體報道,例如有劏房單位竟將梳化牀放在馬桶旁邊,要租客「與廁同眠」;又有報道劏房戶為免遭業主濫收電費,唯有開門通風,卻惹來嚴重鼠患,影響身心健康。最近香港聖公會麥理浩夫人中心和社區工作部公布一項調查,在去年2至3月訪問了104個劏房家庭,發現超過九成劏房戶認為住屋問題是主要的精神壓力來源,並有超過八成住戶表示因住屋問題有精神困擾。
凡此種種,足證香港堪作國際社會保障住屋權的反面教材。
港府有責任保障住屋權
特區政府在憲制層面有明確責任保證香港居民享有住屋權。《基本法》第39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政府亦須根據公約定期向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提交報告,並交代實踐住屋權的具體辦法和成效。
2014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在《關於中國(包括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第二次定期報告的結論性意見》,按住屋權的原則回應了香港的房屋問題:「委員會感到關切的是,中國香港在提供價格可承受的適足住屋方面投資不足,造成較高比例的人口生活在沒有適當服務和公用設施的非正式住所、工業建築、籠屋或牀位寓所之中。」委員會為香港的住屋權問題提出具體批判,亦要求政府從人權角度出發,確保住屋供應、價位和宜居程度適當。
香港住屋權水平低下,一方面和近年全球流行的「住屋金融化」有關(詳見拙著〈特首選舉會關心住屋權嗎?〉,2017年3月9日《明報》),另一方面也和政府一直轉移視線,在土地和住屋問題上只講填海開發,不管囤地和私樓空置,以及杜絕劣質住屋如劏房的問題有關。政府要保障和落實住屋權,一般而言是以立法和政策兩道板斧雙管齊下;但政府目前只聚焦土地開發政策,對立法規管租務、物業空置、炒賣住房和運用《收回土地條例》等法律工具不置可否,就予人一個信號:政府寧願大興土木,都不願動既得利益者的板塊利益,以市民的住屋權為先。
從住屋權的角度批判香港土地和房屋問題,並非要求一步到位,亦不是要求政府為所有市民提供公屋。事實上,國際住屋權的論述也鼓勵政府同時以市場和非市場的手段去推動住屋權。回到香港具體脈絡,民間推動的辯論方向的確擊中政府要害:香港土地問題其實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土地大辯論」要問的,其實是政府的角色和服務對象:政府對市民的住屋權有多大承擔,決意將實踐住屋權的優次立於囤地者和地產發展商利益之上?
註:《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11(1)條
作者是倫敦大學亞非學院博士候選人
[黎恩灝]
本帖最後由 folee0001 於 2018-06-13 11:46:31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