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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居屋隱瞞有物業 男子判罰80小時社服
一名男子2016年以白表方式申請買居屋單位,在一份聲明書上沒有申報擁有任何與土地或房產相關的資產淨值,其後經房屋署核實後,發現他在申請期內沒申報與他人聯權共有一個非住宅物業及其淨值,隱瞞資產約140多萬港元。

房委會發稿指,該男子在聲明書的要項上向房委會作岀明知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房屋署檢控,上月28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今(25日)判處他8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06/25/P2018062500741.htm
祝未上樓朋友早日上心水樓;祝已上樓朋友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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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僥倖,自食其果。
G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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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未來的晴空,往下一個目標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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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擴2- G12893xx
s1-Nov 2011, s2-Nov 2013,
s3-15/08/16, s4-18/08/16, 20號收信派映泉, 07/12/16派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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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佢要唔要交返間屋出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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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所購買的資助出售房屋單位已正式入伙,法庭更可根據《房屋條例》第26B條作出命令,要求購買人向房委會繳付一筆款項以供沒收,款項金額相等於該單位的原來買價與在判令發出日的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

2. 如所購買的資助出售房屋單位仍未正式入伙,房委會可撤銷較早時與購買人所簽訂的買賣協議,並根據有關條款沒收購買人所繳付的訂金。
2000 居者有其屋(排91)  
2016 白居二 (排22)
2017 居者有其屋(排100)
2018 白居二(排78)
2019 居者有其屋(排83)+白居二(排96)
2020 居者有其屋(排88)+白居二(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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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發現虛報隱瞞要充公(最好包括內地及海外資產),應該少啲人搏大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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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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