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限制 居者有其屋 (居屋) 計劃, 其買賣及按揭均有若干限制。
居屋單位的轉讓限制期
根據房屋條例 (第283章) 附表規定,由1982年5月推出的居屋計劃第三期乙起,透過居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可租可買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及中等入息家庭房屋 (美樂花園) 等計劃下出售的單位,均有轉讓限制。業主須向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繳付補價,以解除單位的轉讓限制,才可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租、出售或轉讓。
居屋單位的轉讓限制期是從首次售出日,即單位第一次由房委會 / 發展商 (適用於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單位) 售予購樓人士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至於經由房委會從個別購樓人士購回然後再重售的單位,首次售出日亦是按相同基礎計算,而非由該單位重售予現時業主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若單位是房委會從發展商購回的私人機構參建居屋單位再轉售予個別購樓人士的,首次售出日則是指單位第一次由房委會售予該類人士的轉讓契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