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物業買家未依法繳交買家印花稅(BSD),遭稅局追討稅項及罰款共561萬元,為原先樓價1.65倍。
根據入稟狀,原告為律政司代表印花稅署長,兩名答辯人中文名分別為徐若婷及徐秋虹。
入稟狀指,答辯人於2013年1月17日以340萬元購入何文田華欣閣一單位,並須繳付51萬元買家印花稅;答辯人並無作出任何法定聲明,確認自己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代表自己購買物業,亦無申請豁免。
入稟狀又指,原告曾於前年2月27日、去年11月7日及12月14日,向答辯人追討款項。惟答辯人未有繳交款項,或作法定聲明。原告遂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對方繳交印花稅,以及10倍印花稅罰款,金額共561萬元,為原先樓價1.65倍。
根據土地註冊處資料,二人於前年5月已將涉事單位以410萬元售出。公司註冊處資料則顯示,徐若婷為達庫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本留言最後由 carriewwf 於 2019-02-14 20:36:07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