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輪候時間屢創新高,房屋委員會前年10月收緊公屋富戶政策,住戶一旦入息超過申請限額5倍又或資產超過100倍,或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即會被「叮走」。房委會指今年2月底根據「富戶政策」向約560戶發出遷出通知書,數字較過去平均每年收回的公屋數量多出一倍。
房委會指目前全港約有26,400戶公屋住戶須繳交額外租金,約佔住全港公屋住戶戶數的3.4%。而過去五年,平均每年從繳交額外租金租戶收回的單位約有280個。
公屋戶為求有得留低,不排除情願刪除家人戶籍。房屋署數字顯示,2018年度首三季共有約32,200人獲批准從其家庭戶口中刪除戶籍,而第四季則有約9300人獲批准刪除公屋戶籍,全年合共約41,500人,佔全港公屋居民數目的1.97%。
房屋署指,公屋住戶收到遷出通知書後,若有困難不能如期遷出,可在「遷出通知書」期限屆滿前向所屬屋邨辦事處申請在現居公屋單位暫時居住,房委會將視乎實際需要批出「定期暫准居住證」,有效期由終止租約日期起計,最長12個月。在暫住期間,住戶須每月繳付暫准居住證費,其金額與所住公屋單位的雙倍淨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暫准證費相等(以較高者為準)。在「定期暫准居住證」有效期屆滿日或以前,持證人必須將公屋單位騰空交回房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