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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被揭簽協議 向山貝村代表送錢送地助發展采葉庭
鄉郊發展過程近年備受關注,《傳真社》報道指取得相關文件顯示,新鴻基地產發展元朗采葉庭時,曾向山貝村時任村代表支付315萬港元,並承諾贈送土地,要求對方取得村民同意發展。報道引述新地承認曾有「捐款」予山貝村,但相關土地至今仍未易手。

報道聲稱取得相關發展協議文件、律師信,指現時為新地全資附屬公司,兼元朗采葉庭發展商之一的Truebright Investments Limited(耀滿投資有限公司),於上世紀90年代尾與山貝村訂立協議,耀滿將轉讓一幅鄰近采葉庭的土地予山貝村,並向該村支付315萬港元以便在該幅土地興建3座村屋給該村村民享用,而該村則需協助耀滿取得該村村民同意相關發展,若有村民反對,該村亦需盡辦法消除反對聲音。

報道又指,從取得的山貝村祖堂會議紀錄顯示,1999年4月該村時任司理林四球詢問該村時任村代表林照權,關於新地支付該村的315萬港元,村代表有沒有承諾任何附帶條件,而林照權當時回答沒有答應任何條件。報道稱曾將相關會議紀錄向林照權求證,對方承認當年代表山貝村簽訂相關協議,收了315萬港元,但他指該筆款項是代該村收取,現存放在現任村代表林定邦、林煥富及他的3人聯名戶口,多年來已滾存至700多萬港元,但相關土地仍在向新地追討。報道指,林照權否認簽署協議時村民不知情,後來又指相關會議紀錄屬偽造。

新地回覆東網時指,發展采葉庭項目期間,為了推動睦鄰關係及該區村民的福祉,於1997年承諾將一筆捐款及一幅土地贈予山貝村全體男女村民共同作福利用途,而該筆捐款當時已由山貝村時任合法村代表簽署收妥。

至於送地方面,新地指山貝村及有關村代表至今仍未簽署轉讓該土地契約,土地轉讓手續因此一直未能完成,新地已多次以書面形式,提醒山貝村有關方面盡快完成土地轉讓的正確程序,強調隨時準備及樂意依照有關承諾,將該土地轉贈予山貝村的合法代表或其指定的被提名者。對於當時其他山貝村村民對協議是否知情,報道引述新地指沒有相關資料提供。

根據資料,元朗采葉庭於2002年8月落成,發展商為新地及耀滿。


元朗采葉庭於2002年8月落成。


新地被指向山貝村承諾轉贈的一幅地土(紅標記)位於采葉庭附近。


會議紀錄提到315萬及贈送一幅土地的問題


新地與時任村代表簽署協議書,承諾向山貝村送贈鄰近一幅土地(綠色範圍)。


傳真社取得的山貝村祖堂會議紀錄。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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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鴻基代表公司Truebright Investments Limited與山貝村時任村代表於1997年訂立之 協議書第一頁,顯示Truebright承諾支付315萬元款項及贈送一塊土地供山貝村興建3座村屋。(傳真社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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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ebright Investments Limited與山貝村時任村代表於1997年訂立之 協議書第二頁,顯示Truebright提出的條件,是要山貝村代表協助取得山貝村所有村民 同意發展,並盡力協助消除村民提出之反對聲音。(傳真社圖片)
Truebright Investments Limited與山貝村時任村代表於1997年訂立之 協議書第三頁,顯示發展地段以及贈送土地地段,不過多年來位置鬧出過不同版本。(傳真社圖片)
雙方協議:新地捐款贈地 山貝村代表擺平反對力量

傳真社取得新地代表公司「Truebright Investments Limited」(耀滿投資有限公司)於1997年7月,與時任山貝村代表林照權、林定邦及林煜章訂立的協議書。耀滿同意將一幅土地業權轉到山貝村或山貝村之提名人名下,以及捐出315萬港元作為興建3所村屋,供全體村民享用。土地要在規劃署批准該發展之一個月內,或由簽署此協議書後起計一個月內,轉到或盡辦法轉到山貝村或其指定人之名下(時間以後者為準)。至於315萬元,則要在簽署協議書後立即交予山貝村,如建築費用超過315萬元,亦不會補回額外金額。

耀滿當時提出的條件,是山貝村村代表協助取得村內所有村民同意發展,及盡力協助消除村民提出之反對聲音:「協助甲方(耀滿)向乙方(山貝村)所有村民取得該發展之同意,並同意及承諾若有部分村民又或乙方之所有村民提出反對該發展,乙方要立即盡辨(辦)法協助甲方取消上述之反對。」另外,山貝村不會對發展提出任何反對。

在1999年9月30日,耀滿透過張葉司徒陳律師事務所向山貝村民發出一封律師信,信中提到雙方的兩項承諾,即315萬元捐款以及轉讓土地,當時都已經履行。然而傳真社早前到協議所述的土地視察,發現該土地現時雜草叢生,原有的圍欄完全被植物覆蓋。土地註冊處資料也顯示,該幅土地由九十年代至今一直由新地子公司「Geoffrey Holdings Limited」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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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山貝村祖堂林仁興堂村民大會會議案簿。(傳真社圖片)
山貝村於1999年4月25日舉行的村民大會會議紀錄,第二及第三項議程(紅圈)分別為「新鴻基給山貝村315萬元之處理問題」及「新鴻基給山貝村三間屋地接收問題」。(傳真社圖片)
山貝村1999年4月25日村民大會會議紀錄,時任祖堂司理林四球問林照權「新鴻基送給本村315萬元之建築費,村代表有沒有承諾附帶任何條件存在」,林照權答「沒有答應任何條件存在」(紅圈)。(傳真社圖片)
山貝村1999年4月25日村民大會會議紀錄,有村民問到新地給予山貝村的數百萬元如何處理,「那四(三)佰多萬元現在不知落在何方,但村代表得知給本村村民名字,現任村代表難處理為有(由),交由提問人本人經政府部門投訴。」(傳真社圖片)
山貝村2000年7月2日村民大會會議紀錄,議程包括「新鴻基三間屋地接收」(紅圈)。(傳真社圖片)
村民投訴對協議不知情

另外,山貝村部分村民當時亦對協議並不知情。傳真社取得山貝村祖堂的會議紀錄簿,顯示協議簽訂兩年後,山貝村祖堂及部分村民,不滿村代表私下與新地簽約,村民亦不清楚協議內容,質疑協議的合法性。

根據1999年4月25日的會議紀錄,時任祖堂司理林四球問村代表林照權,「新鴻基送給本村315萬元之建築費,村代表有沒有承諾附帶任何條件存在」,林照權回應指「沒有答應任何條件存在」。隨後有村民投訴林照權收取新地給予山貝村的數百萬元不知去向,要向執法部門求助;據2000年7月2日的另一則會議紀錄,林四球再問林照權:「1997年初約(協議書)已簽,但到1999年至通知大家,為什麼兩年後公布?」林照權答:「一切依會議行事。」有三名當日有份簽署會議紀錄的村民,確認兩份會議紀錄的真實性。

林照權回應查詢時,亦確認會議紀錄簿上自己的簽名屬實,並承認當年曾代表山貝村與新地代表公司簽訂協議,收下315萬元。他解釋,該批款項是代山貝村收取,現存放在現任村代表林照權、林定邦及林煥富3人聯名銀行戶口中,22年來連同其他土地收入已滾存至7百多萬元,而贈送土地一事至今仍向新地追討中。不過他否認簽署協議時村民不知情,並改口指會議紀錄簿是偽造。

林定邦及林煥富拒絕就事件接受訪問。林煜章則在多年前移居海外,暫未能成功聯絡。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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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山貝村及采葉庭一帶俯瞰圖。(傳真社影片截圖)




協議內容現多個錯處 村民:故意的

此外,雙方的協議亦有不少奇怪之處。例如傳真社取得的1997年協議版本中,文件上沒有雙方簽名,未能確認內容是否與新地當年與山貝村簽署的文件完全一樣。而在該協議內文中亦有多個錯處,如甲方公司名稱「TRUEBIGHT INVESTMENTS COMPANY LIMITED」,多了「COMPANY」一字,當中「TRUEBIGHT」的串法亦少了一個「R」,其中一名村代表的名字也經過修改。

山貝村祖堂司理林國佳受訪時,表示見過這類協議書,認為這是慣常做法:「他們(地產商)找你簽名,他們未必會簽,他們的代理人簽了,也不知道是否真的是他們的代理人。」林國佳又認為,這類合約串錯字通常都是蓄意的,因為要保留後着:「很多我跟他們的合同,或者其他村跟他們寫的經常都是錯的。」他指出,發展商公司規模大,如果打起官司,發現內容不脗合,就難以控告。


林國佳受訪時,表示這類協議中的錯處,一般都是故意為之。(傳真社影片截圖)




新地回應:村代表未簽署契約 手續未能完成

新地回應傳真社查詢時,承認當年確有承諾向山貝村送贈金錢及土地事宜:「發展采葉庭項目期間,為了推動睦鄰關係及該區村民的福祉,於1997年承諾將一筆捐款及一幅土地贈予山貝村全體男女村民共同作福利用途……該筆捐款當時已由山貝村時任合法村代表簽署收妥。」

土地方面,新地指出山貝村及有關村代表至今仍未簽署轉讓該土地的契約,土地轉讓手續因此一直未能完成。新地已多次以書面形式,提醒山貝村有關方面盡快完成土地轉讓的正確程序。新地強調,隨時準備及樂意依照有關承諾,將該土地轉贈予山貝村的合法代表或其指定的被提名者。對於當時其他村民對協議是否知情,新地表示沒有相關資料提供。

至於涉及轉讓的土地範圍,多年來亦出現過不同版本。在1997年7月所訂立協議書,內容只訂明是第115約地段第1212號中的「SC ss3 (RP)之部分土地」,但未有列明具體位置。至2003年,一封由魏明信律師事務所就相關事件發出的律師信,指地段大約涉及6,500平方呎。不過新地回覆查詢時,又指涉及的土地只有約4,600平方呎。




新地與山貝村訂立協議時序表。(傳真社圖片)

新地不同文件承諾向山貝村送贈土地位置的變化。(傳真社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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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不同文件承諾向山貝村送贈土地位置的變化。(傳真社圖片)




消息人士:私下簽約十分常見

傳真社引述一名曾為發展商在新界收地的消息人士指出,發展商與村訂立協議,在新界發展是慣常做法,這類協議書亦是很典型的「新界協議」。簽訂協議需要白紙黑字紀錄大家同意的內容,包括涉及村民不反對、他們之間私下的利益重點、補償多少錢等,「一般的條款、銀碼、涉及的地段、有關負責人即村代表的資料都齊全,這是很典型的做法,傳統下來都是這樣做。」

至於村民是否知情,該消息人士認為,這是村長或司理處理手法的問題,但其實新界村長或司理與發展商私下簽約的情況十分常見。他又提到,發展商在政府批准發展前,使用表面上沒有關聯的公司處理鄉村事務很正常,與收地時會動用多間公司分開進行的原理一樣,目的是盡量保持低調,一可避開麻煩,二可增加議價能力。

元朗采葉庭位於元朗舊墟路33號,2002年8月落成,提供1,618個單位。據地政總署資料,采葉庭於2001年1月11日獲批住宅預售樓花同意書,發展商為新地及Truebright Investments Limited,律師為張葉司徒陳律師事務所。

至於協議中提到贈予山貝村的土地,若興建成3幢村屋,以目前附近同類樓盤呎價約9,000元推算,市值約5,670萬元。



元朗采葉庭於2002年8月落成。(資料圖片 / 陳永武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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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開始,往下一個目標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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