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左去綠置居銷售熱線問, 電話被轉駁左去1823, 1823職員話最好問自己屋村辦事處, 我幢樓主任同我清楚說明左: "成交日第十個工作天, 或收匙日, 以較早日子者計算" 呢個計算法先正確, 故並非麥黃張某職員話成交日個日開始計......
我網上搵左當時份申請須知, 內容如此:
在(i)接收有關單位的日期;或(ii)轉讓契據的日期起的第 10 個
工作天(包括簽署日期在內)開始計算,以較早者為準,須即
時向房屋署遞交《遷出通知書》,在 60 天之內終止現居單位的
租約/定期暫准居住證,並於租約/定期暫准居住證終止當日
或之前將該公屋單位騰空交回房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