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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一名居住於葵涌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一八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該家庭的資產上限為二百二十四萬元)。其後經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香港住宅物業的一半業權,再加上銀行存款、投資以及經營業務的資產,家庭總資產淨值約為九百四十七萬元。他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而被房屋署檢控。

被告今日(十月三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兩項控罪合共被判罰款五萬元。此外,房屋署亦已向被告一家發出「遷出通知書」,以收回有關的公屋單位。

發言人表示,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是用作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户必須準確填寫。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户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此外,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據二○一六年十二月通過的修訂「富戶政策」,若公屋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不論其家庭入息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2019年10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0分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10/03/P20191003005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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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既人
4擴G1325。心願達成!沙田區 火!炭!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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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2 轉 市2 No. 1265XXXX, 特快 No. 18XXX (2011), 15XXX (2012), 8XXX (2013), 58XX (2014)
Step 1 - 29/01/2013, Step 2 - 09/04/2013
第一次收信派長康邨, 第二次收信派雲漢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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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唔報,時辰未到 九球幾嘢
你經已接受房屋委員會所編配的公屋單位,因此你的申請自動取消。上述申請進度,只供參考並應以房屋委員會書面通知為準。                 祝各位恭喜安居樂業!派心水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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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有米仲霸住間公屋, D人真係貪得無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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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唔到佢既話。都幾過癮。袋住幾百萬。住間公屋王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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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3  9/12年  g13137xx
7/2/18見主任
20/3/18 S2
17/10/18 s3   
20/10/18 s4  派百合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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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成千萬身家仲霸住公屋!係咪因為刑罰過輕無阻嚇作用呢?
葵芳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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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貪心
市3 #13367-13387
二派5.2.21 S4
09.10.18  S1   1.2.09再見主任轉擴3  17.1.19網上轉s2
20.2.19s3   6.3.19 S4 派滿東   11.03.19 拒絕
22.03.19 s2   29.06.19 s1轉市3    07.19S2
2019特快26xx  2020特快9xx
22/2/20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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