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向大廈管理處作出投訴,請管理處對造成滴水來源處所的的佔用人或擁有人作出勸喻,讓情況得到改善。
(2)若情況沒有得到改善並持續下去,可致電由食物環境衞生署和屋宇署為減除滲水/滴水妨擾成立的聯合辦事處(「1823電話中心」)。
(3)《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第12(1)(g)條(可循簡易程式處理的妨擾)禁止從任何處所排放廢水或其他類別的水,而其方式足以構成妨擾。第127條(確保減除可循簡易程式處理的妨擾事故的條文)規定,主管當局(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如信納有任何妨擾事故存在,可安排將一份“妨擾事故通知”送達有妨擾事故存在的處所的佔用人或擁有人,並規定上述獲送達通知的人在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內(一般為21日內)減除妨擾事故。第127(3)(a)條又規定,若該人沒有在上述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內,遵從該通知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條例附件9訂明,違反第127(3)(a)條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第3級罰款($10,000),另每日罰款$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