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請指引有列明:
各項資助置業計劃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資格的申請:
(a) 經法庭裁定破產;
(b)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c)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d)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e) 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並提供有關資助物業的土地註冊處前業主和現業主紀錄,以供房屋署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