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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 » 公共出租房屋 » 屋邨管理 » 結婚除名後但不幸離婚可恢復戶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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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9 tongtsang

居屋你不是業主、但係你同老公係結婚後一齊買的話、都一定會有你名的、申請居及公居都似夫妻為一單位、不可分開、只是你沒有去律師樓簽名做業主便沒有業權。
市三 G1252
安達->居屋->私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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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只有我老公是業主,我不是,我媽媽未滿60間公屋和我妹妹一起住,咁我姐係冇得加番名?
tongtsang 發表於 2020-10-18 11:56:02 原文

父母未過60歲,唔係全長者户...
仲要有細妹同住...
你唔使諗

就算過60歳,只要細妺係到你都無得用照顧長者為由加返名
市3
G13521-13539
06/2014
28/3 S1
18/6審查
22/7s2
30/12 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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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自己同個仔申請公屋
擴2 轉 市2 No. 1265XXXX, 特快 No. 18XXX (2011), 15XXX (2012), 8XXX (2013), 58XX (2014)
Step 1 - 29/01/2013, Step 2 - 09/04/2013
第一次收信派長康邨, 第二次收信派雲漢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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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同個仔申請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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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tongtsang

居屋你不是業主、但係你同老公係結婚後一齊買的話、都一定會有你名的、申請居及公居都似...
sallyjeffy 發表於 2020-10-18 12:09:11 原文
居屋無做業主就簡單好多,離婚再除居屋戶籍就可以向房署申請特例,問題係樓主答左媽媽未夠60歲,仲要有細妹在戶藉,佢係絕無可能再加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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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個仔申請2人公屋,兩人低調係阿媽屋企暫住,冇人投訴捱幾年就有幸福日子
安居大埔先,大埔多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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