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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0 iwyk4

好似唔啱喎,有一次立法會議員質詢房委會,好似房委會嘅回答係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公屋,個別案例審視,但唔可以再申請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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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iwyk4

好似唔啱喎,有一次立法會議員質詢房委會,好似房委會嘅回答係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公屋,個別案...
978212 發表於 2021-05-15 20:06:18 原文
唔可以再申請公屋只限居屋"前業主",侄仔業權轉算係轉讓人(transferor),唔算係前業主,亦唔計算為享有過房屋福利,唔影響日後再申請公屋/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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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3 iwyk4

為確保公營房屋資源合理分配,凡曾受惠於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業主及其配偶(包括在購買有關單位時仍屬未婚人士日後的配偶),即使已把單位出售、售回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或已清還貸款,均不可再次提出各項資助房屋計劃及公屋的申請。不過,他們的未婚子女及其後另組家庭,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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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3 iwyk4

鑑於已婚人士會因其配偶曾在婚前受惠於任何資助自置居所計劃而喪失申請租住公屋單位或購買居屋單位的資格,但該等人士在婚前婚後屬不同家庭的成員,當局有否檢討上述規定(i)對他們是否公平,以及(ii)有沒有違反《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若有,檢討結果為何;若否,會否立即就此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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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3 iwyk4

房委會可酌情接受確實面對困境的人士所提出的公屋申請。這些困境包括:

(i)經法庭裁定破產;
(ii)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iii)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iv)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v)家庭面對健康或社會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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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iwyk4

鑑於已婚人士會因其配偶曾在婚前受惠於任何資助自置居所計劃而喪失申請租住公屋單位或購買居...
978212 發表於 2021-05-15 22:59:10 原文
離咗婚就已經唔係"配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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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3 iwyk4

冇業權點做轉讓人,買居屋前好似即使單人名,對方都要簽一份嘢放棄以後嘅房屋福利嘅聲明,如果呢個漏洞都唔堵塞,房委會起多多都唔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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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7 iwyk4

呢份立法會質詢文件就係話居屋前業主後尾離婚又重新結婚,新結婚對象冇享受過房屋福利,但房委會照樣拒絕呢類人士申請資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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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iwyk4

房委會可酌情接受確實面對困境的人士所提出的公屋申請。這些困境包括:

(i)經法庭裁定破產...
978212 發表於 2021-05-15 23:01:48 原文
人地咪話咗佢侄仔 1) 離婚 2) 轉業權俾咗前妻做業主 3) 刪除居屋戶籍咁佢侄仔同間居屋已經無關係,可以正常申請公屋,唔使用呢5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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