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4) 如屬於下列類別的公屋租戶,則可獲豁免「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
(a) 持合租租約的租戶;
(b) 在「批出新租約政策」生效日前(即 1999 年 2 月 5 日),已根據「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已改名為「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提名家中一位長者為戶主的家庭(註 5);
(c) 在「批出新租約政策」生效日前(即 1999 年 2 月 5 日),已根據過去「現居長者租戶的戶籍改善計劃」指定家中一位長者為戶主的家庭(註 5);
(d) 全部家庭成員均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家庭;
(e) 全部家庭成員均年屆 60 歲或以上的家庭;
(f) 相關政府部門/機構推薦的體恤個案及特殊個案;
(g) 全部家庭成員均正在領取/符合資格領取社署發放的傷殘津貼(註 3)的家庭;以及(h) 全部家庭成員均由上述(d)、(e)及(g)類以不同組合組成的家庭。
https://www.housingauthority.gov...c-housing/HD46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