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1 tsw082018
已獲登記的申請,若因家庭收入及/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限額而被取消,日後如因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或入息限額及/或總資產淨值限額有所調整而再次符合申請資格,房屋署可考慮恢復其申請。然而,凡要求恢復申請的人士,必須在該申請首次被取消後6個月至2年內提出,否則不予考慮。其恢復申請的要求,如在審核後仍然超出規定的入息限額及/或總資產淨值限額,則必須在該次被拒絕恢復申請的日期後6個月及該申請首次被取消的2年內,才可再次提出要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在上述時限內已獲恢復的公屋申請,並在其後的覆檢中再次因家庭收入及/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限額而被取消的個案),若在該申請首次被取消的2年時限後才要求恢復申請,將不會獲得考慮,申請人必須重新遞交申請表輪候公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