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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二月十六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一名居住於粉嶺祥華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一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過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該家庭的資產上限為二百四十五萬元)。其後經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全權擁有一幅位於上水已興建住宅物業的土地,資產淨值約為一千五百萬元。他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分別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及第27(a)條,而被房屋署作出檢控。

被告昨日(二月十五日)下午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的交替控罪。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兩項控罪分別被判監禁十日(緩刑十二個月)及罰款二千元。

發言人表示,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是用作釐定租金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2022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02/16/P20220216004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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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2 轉 市2 No. 1265XXXX, 特快 No. 18XXX (2011), 15XXX (2012), 8XXX (2013), 58XX (2014)
Step 1 - 29/01/2013, Step 2 - 09/04/2013
第一次收信派長康邨, 第二次收信派雲漢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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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有錢重霸著間公屋,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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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控罪分別被判監禁十日(緩刑十二個月)及罰款二千元"
2019-11 高齡人士 U0468 市1
2021 特快 P0343xx
2022 特快 P0188xx
2023 特快 P0140xx, 揀房日期及時間: 09/11/2023 09:15
2024 特快 P0139xx, 揀房日期及時間: 06/11/202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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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屋未??
大家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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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輕判有Q用咩,阻嚇唔到果班人
新4 G1376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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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資料判10日已經太少,仲要緩刑1年,有邊個會怕呀,又唔講有無收番間公屋。
G1381,擴展市區,2人申請
2021年7月通過審查,
2022年1月首派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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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左刑已經有案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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