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失公屋陷兩難:可否留名?
該港人於社交平台發文,指自己之前與姐姐聯名申請公屋,「公屋嗰邊啱啱有消息,通知可以去揀樓」,但由於他計劃今年年尾與另一半移民英國,只有姐姐留在香港,擔心會否影響姐姐獲派的公屋,以及能否「留返2個人名」,遂問其他網民意見,「咁當我去英國之前係咪唔應該做清稅呢個動作?怕清稅後,最後查到我已經離開香港會影響到單位,謝謝大家」。
帖文引來網民熱議,「首先只要你離開超過一個月就要做清稅,唔代表做清稅就代表永久離開香港」,「你可以自己out名,睇下房署會唔會叫你家姐再搬,但至少佢已經有公屋喺手先」,「一二人單位,有一個人住,都唔使搬」、「公屋都要簽約架,你是否主申請人?如果係,簽約時你要出現」、「派咗先,之後再除名啦」、「現行法理上你去海外工作或讀書,同你有冇公屋係冇抵觸」。
究竟其中一名公屋申請人離開香港,會否影響獲派公屋單位?根據房委會公屋政策,若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無特別理由而長期不在單位居住,房委會會發信闡明由於他長期不在該單位居住,因此將會被取消戶籍,若該外住者在一段合理時間內(通常為期一個月)仍無回應,戶主會獲邀辦理删除戶籍手續,及出示他所持的租約以便更改,而已刪除戶籍的人日後一般不可恢復戶籍。
政策亦提到,為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如在刪減人口後,戶籍內的認可家庭成員人數低於現居單位所容許的最少居住人數時,便成為「寬敞戶」及須遷往房委會認為居住面積符合其家庭成員人數的公屋單位,房委會會分階段處理寬敞戶,首先處理「優先處理寬敞戶」個案;倘「優先處理寬敞戶」在無充分理由下拒絕3個房屋編配,房委會可根據房屋條例向有關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其租約及收回居住的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