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 我用我呀爸+我 (綠長), 購入居屋, 呀爸做單一業主, 我作為 住戶, 我係"關鍵成員", 我查過 2年後可以除名, (申請宿舍)...
關鍵成員可分為兩類:(a) 使符合最少申請人數為二人之規定的成員,其身分在日後加入其他家庭成員之後可能會改變。
(b) 使符合七年居港期規定的成員,最後一位關鍵成員必須在兩年內不可刪除戶籍規限期屆滿之後才可刪除戶籍。
然而,在兩年規限期內,房屋署仍會考慮關鍵成員在下列特殊情況下提出的刪除戶籍申請:(a) 結婚,或(b) 享用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
但我當初簽過一份聲明書同意一同屋住在購買之單位內
所以我想問問..我到底可否成功除名然後申請政府宿舍呢?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