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 戶 籍 內 並 無 前 戶 主 的 在 生 配 偶 , 已 登 記 在 戶 籍 內 而 又 年 滿 1 8 歲 的 認 可 成 員 可 按 下 述 排 序 申 請 成 為 新 戶 主 :
( 1 ) 已 連 同 配 偶 及 / 或 子 女 登 記 在 同 一 戶 籍 內 的 1 名 成 年 子 女 或 其 配 偶 ;
( 2 ) 登 記 在 戶 籍 內 的 1 名 成 年 子 女 ;
( 3 ) 登 記 在 戶 籍 內 的 1 名 成 年 認 可 成 員 。
https://www.housingauthority.gov...housing/B07/B07.pdf
照
咁睇,你姊同你都係同等權利,要雙方拆點佢。
轉做新戶主,要通過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
另外,你姊長期唔係香港住,你可提示佢,就算公屋俾佢搶到,長期空置係屬於濫用公屋,房署會收返間屋,仲可能告佢作出虛假聲明。現在房署捉得比以往緊好多,只要有人舉報,查下用水用電量就現真身。
若最後戶籍只得你地其中一人,一定成為寬敞戶,一年後房署就開始派1人單位(3次機會),你一定要搬。間屋細,你姊老公及仔都未有咁快夠資格加入戶籍,所以如果你姊一家人黎香港,都係住1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