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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居住情況及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詳情
為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確保善用公屋資源,小組委員會通過由2023年10月開始實施優化「富戶政策」。
每兩年申報
公屋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須向房委會申報:
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是否經常持續居住於公屋單位內
是否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
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一個月內),戶主及所有成員亦必須主動向房委會申報。如租戶拒絕申報,其公屋單位租約將會被終止。「富戶政策」下獲豁免申報的租戶 ,無須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只需申報居住情況。
申報安排
申報表會分批於每年的4月及10月份發出。未納入「富戶政策」申報週期的租戶,須填報「居住情況及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詳情申報表」。已納入「富戶政策」申報週期而須申報入息、資產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租戶,只須填報「居住情況申報表」。
本留言最後由 配房組 於 2024-04-19 00:03:29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