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持續居住」須解釋原因
公屋住戶新一輪申報周期昨日起展開…以打擊濫用公屋。房委會已向住滿15年的全長者戶、入住剛滿兩年的非全長者戶、到期申報的富戶派發申報表…收到表格的租戶需於下月30日前交回表格。
房屋署署長羅淑佩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住滿15年的全長者戶有12萬戶…他們不用申報是否擁有物業…只須申報居住情況…是否持續在該單位居住…如果並非住在單位而有特別原因便要申報…當局會酌情處理。至於何謂「持續居住」…羅淑佩解釋…一般指需要連續3個月在單位內居住…包括晚上在單位過夜。如有長者進出醫院比較多、搬往院舍甚至到大灣區養老…當局有機制處理…會提供適應期;如長者在院舍或大灣區住得安樂…便可交還公屋單位;如他們日後想重返單位或回港…房署會盡量重新安排合適的單位。
她又說…長者收到表格後…如不懂填寫…可尋找子女、關愛隊、區議員等幫忙…或到屋邨辦事處由職員提供協助。
另外…羅淑佩指出…政府去年收緊申報政策及優化富戶政策後…暫時合共收回3300個單位…部分屬租戶主動交回…亦有經房屋署與土地註冊處對比資料後…再收回單位…反映申報政策有成效。她提醒租戶應如實申報…如涉及虛假陳述…由當局發現資料不實或隱瞞…有機會屬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