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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德苑業主未補價出租單位罰款1萬
51歲未補價居屋單位男業主今年1月帶喬裝成潛在租客的房屋署職員參觀其單位時…在潛在租客未出示由房協發出的租客證書​情況下…與對方達成租務協議。男業主被控一項非法讓與土地傳票控罪…不認罪受審。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朱仲強今(2024-12-31)裁定被告罪成…罰款1萬元。

被告為張廣基…傳票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他於2024年1月24日…看來是訂立了一項關乎香港赤柱龍德苑某單位(該土地)的協議…而該項看來是如此作出的協議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17B條是無效的…即當他看來是將該根據房屋條例第17A條於2000年8月28日出售予他的屋苑內土地讓與時…他的作為違反與該土地有關的轉讓契據內的契諾…即當他訂立將該土地讓與或放棄管有該土地予非房屋委員會或房屋委員會提名的人的協議時…沒有已先向房屋委員會繳付根據房屋條例附表第1條的公式計算的補價款額。

朱官指…辯方在審訊時稱…被告案發時未與喬裝成潛在租客的房屋署職員達成租務協議…而被告自辯時則稱案發時持有「業主證書」的他帶2名「潛在租客」參觀單位…過程只有約5分鐘…因此未要求他們出示租客證書…認為到簽約時才須出示。

朱官稱…法庭認為被告明知租客須持租客證書才可租用單位…是先決條件…因此沒理由在相約他們參觀單位時不去問清楚對方是否持有關租客證書…以及不要求對方準備證書…否則只會浪費時間。朱官裁定被告的證供不合理。

朱官說…控方證人、即房屋署職員的證供清晰…他們供稱被告開出的租金價格是每月1.3萬元。朱官表示…潛在租客於2024年1月24日已與被告討論…並就租金安排、業主及租客各需負責的項目達成協議…只是決定在2日後才簽租約。朱官指…協議不一定要有「白紙黑字」證明…故認為控方已成功證明被告的控罪…而被告沒合理辯解…因此被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本來任會計財務經理…但在半年前遭裁員。辯方說…被告案發時與潛在租客磋商期間…因心急犯案…重犯機會很微…而且案中租務協議只涉及1萬多元租金及2年租約…希望法官輕判。

龍德苑由房委會承建。根據香港房屋協會的暫租住屋「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有意申請租住房協或房委會轄下適用的資助出售單位的人士必須持有由房協發出的有效「參與計劃證明書 — 租客」(「租客證書」)…而單位業主必須持有由房協發出的有效「參與計劃證明書 — 業主」(「業主證書」)。
祝未上樓朋友早日上心水樓;祝已上樓朋友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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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得滯,斷正... 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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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罰得少😓
U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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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 楊管

對佢嚟講, 罰一萬元少意思, 再出租一個月就拿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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