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越南6移工燒死在違建宿舍 官員爆馬政府時代修掉了致命規定
桃園蘆竹一場大火燒出移工住宿安全的法令漏洞!中央法令原曾規範,雇主須先取得建築合法證明文件,才可做為移工宿舍。未料當年在企業抗議下,馬政府上台後竟修法讓雇主免提住宿建築合法證明文件;圖中人物僅為示意,並非當事人。(合成畫面/李隆揆攝、讀者提供)桃園市蘆竹一場大火,不但讓6名越南移工喪命違建宿舍,更燒出了法令漏洞!熟知勞動法令的官員向《上報》記者透露,中央法令原本曾一度規範,雇主須先取得建築合法證明文件,才可做為移工宿舍;未料,在企業抗議下,當年先是鬆綁標準,等到馬政府上台後,竟乾脆修掉此致命規定,導致雇主現在無須先取得建築合法文件,就可聘雇移工,讓移工住宿安全出現漏洞。
上月14日,桃園市蘆竹區的矽卡公司員工宿舍起火,有6名越南移工當場喪生,經查發現,工廠雖合法,但員工宿舍及倉庫卻不合法,屬於老舊違建,因沒有民眾檢舉,所以沒有查報清理;此外,桃園市府也發現,該處的2樓倉庫也堆滿易燃物,導致火勢延燒迅速。換言之,建管、消防都有問題。
熟知勞動法令的官員指出,現行法令對於移工住宿安全的規定,採「事後把關」,而非「事前預防」的源頭管理,是重大致命漏洞。
雇主不必先提證明文件 就能取得許可
現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1條規定,雇主聘雇移工,應在移工入國後3日內,檢附「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至於移工宿舍的建管、消防是否符合規定?不在雇主申請聘雇移工許可的檢查之列,而是另在《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
根據該基準,移工住宿安全回歸消防法及建築法的規定,一旦雇主經當地主管機關停業或停止使用,才會「對雇主之申請案件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換言之,雇主現行不必先提出文件證明建築合法,一樣能取得聘雇移工的許可。
但事實上,早在勞動部的前身勞委會時代,就曾經發現法令漏洞,並一度嘗試修改法令,賦予雇主引進移工時對於把關住宿安全的責任,未料,卻在馬政府上台後被修改掉,一路至今9年,歷任政府、甚至改朝換代,都沒有發現問題嚴重性。
依照現行的《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1條規範,雇主不必先提出文件證明建築合法,一樣能取得聘雇移工的許可。(攝影:曾原信)
雇主反彈 前朝放寬認定標準
知情人士指出,2008年1月3日,在時任勞委會主委盧天麟任內,曾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1條,當時規定,雇主聘雇移工必須先提出「供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才能取得聘雇許可證明。
當時勞委會擔心新規定會影響雇主申請聘雇許可的時效,還特別通融在當年(2008)7月31日前,雇主都可以「切結書」辦理申請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為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並在切結日起3個月內再檢送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即可。
不過,新規定卻引發雇主反彈,逼得勞委會後續又進一步研議放寬住宿建築合法文件的認定標準。
知情人士出示當年文件指出,為了替雇主解決新舊違建認定以及建照取得的問題,當時的勞委會還開了研商會議,放寬了「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的認定標準,不再單一認定必須取得「建築類使用執照」,只要跟住宿相關都可視為合法文件。
不耐施壓 乾脆「免提建築合法文件」
根據2008年4月14日、時任勞委會去函各單位及縣市政府的文件可知,移工宿舍若不是臨時性建物,除了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外,也可拿用途登載為「住工」、「住商」、「住店」、「住家」、「住宿」、「宿舍」或其他可供特定人住宿使用的「建物登記簿」、「建物所有權狀」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當做入國通報的證明文件。
根據此文件可知,2008年4月時,雇主為聘用移工所需提報的宿舍合法證明文件應對類目繁多,已為政府放寬認定標準的結果。(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