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第22(4)條,「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換言之,香港有權就單程證的數量提出意見,條文亦沒有註明香港審批單程證的權力,反而入境政策理應屬香港的內部事務,香港一方應有審批權,或最基本可實行「雙審批」。
我們認為應爭取單程證審批權,並作出以下修訂:
(1) 檢討及削減單程證配額
曾經在90年代,單程證配額是每天75個,而後來才增至每天150個。換言之,每天150個的配額並非一成不變的數字。現時本港的出生率及死亡率接近,人口增長壓力主要來自單程證,所以削減單程證配額是最直接、並從源頭應對房屋問題的方法。
(2) 設財政自給自足審批
單程證制度由於不設家庭財政審批,亦不需要證明新移民來港後有合適居所,引致多年來「輸入貧窮」及「佔用社會福利」的質疑。參考世界各國的團聚移民制度,皆要求申請家庭有穩定財政收入及合適居所。我們建議,單程證應加入財政審批,要求申請人能來港後自給自足,家庭亦應提供適切居所。我們認為,若財政審批能確立,新移民的負面標籤也可迎刃而解。
(3) 統一移民計分制 適用於不同國籍的移民
現時中國籍及非中國籍的家庭團聚有截然不同的處理,出現「喬寶寶申請妻子來港」問題及近日阿根廷籍女子無法申請與患病兒子團聚。我們認為,若能成功爭取單程證審批權,應進行改革,統一各國籍的團聚移民的申請方法,設立移民計分制,按家庭需要、財政審批、親屬聯繫程度、申請年期等因素,容許有秩序、按嚴格程序申請來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