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26 tungtang
首先要搞清楚啲概念。「業主立案法團」係透過「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嘅業組織,由業主夾份自行管理屋苑公用地方,概念來自有限公司。成立「法團」係單程路,成立咗就冇得取消。你可以想像「法團」類似係一間可以換人,但不能執笠嘅公司。
屋苑嘅每個業主都係法團嘅成員,喺嗰度有投票權,可以參與屋苑管理上嘅決定。不過由於有啲事務較瑣碎,如果每次都透過業主大會叫所有業主嚟投票就太費時失事,所以喺成立法團後要同時成立「管理委員會」,委任少數嘅業主代表整個法團執行日常事務。根據法例,擁有 100 個單位以上嘅屋苑,「管理委員會」需要至少由 9 人出任,任期為兩次嘅「業主週年大會」(即大約兩年)。
「管理委員會」被授權為所有業主做較簡單嘅決定,例如銀碼少於 20 萬,或低於屋苑每年開支預算 10% 嘅採購。至於較大嘅決定,仍然需要放上業主大會,由所有業主投票議決。
委員做得唔好,要搞清楚係指委員做咗違法嘅事、定係表現未如你想所。如果係違法,則請報警,或報廉政公署處理。如果只係覺得佢做得唔好,據我所知目前法例並冇授權業主可以喺任期之內解僱委員。由於委員並非受薪嘅議員,佢哋只係義工,代表業主處理日常事務,如果好容易被擺免,大概冇人肯做㗎啦。比較可行嘅方法係兩次「業主週年大會」之後由其他人去選,成為委員,參與管理及作出改善。
最後提多一樣,既然目前麗翠苑嘅「管理委員會」提及有房署睇住條數大家可以放心,咁我相信房署仍然係麗翠苑嘅「經理人」。如果係嘅話,目前所有管理上嘅事務仍然係應該由房署負責,「管理委員會」喺「法團」未成功解僱呢位「公契經理人」之前仍然只係花瓶。如果覺得屋苑帳目不清,有證據就應該去廉政公署舉報房署,我相信佢哋會好有興趣呢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