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广州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下列三类: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后,可申请领购发票.
(2)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使用广州发票的,也可以申请领购广州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广州发票.
具有领购广州开发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具体程序为:对于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广州开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代开广州发票领购簿;对于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具备领购广州发票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