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
主頁 » 關愛互助 » 溫馨提示 » 「遊蕩罪」其實好屈機
頁尾 帖尾 顯示所有留言 搜索某用戶之留言 回帖 在本分區發新帖 搜索本分區 搜索

「遊蕩罪」其實好屈機

在《立場新聞》看到一篇談論「遊蕩罪」的文章,不禁令人想起上個月的12月16日另一單新聞。一名大學生在立法會附近被警方截查時,搜出8塊含有危險品氯酸鉀的煙霧餅,被控「有意圖而遊蕩」(Loitering with intent)。果不其然,事件爆出後,立即遭到親建制媒體口誅筆伐,這名大學生過去參與「光復元朗」時曾被控持有金屬盾牌以及故意拍打警車的事,也被抖了出來。部份媒體更將今次事件,跟之前的立法會垃圾桶小型爆炸案連在一起,質疑兩者是否有否關連。

從某程度來說,兩宗案件在客觀效果上,已令版權法修訂的反對者變得被動,部份媒體也似乎借機把立法會外的集會,渲染成激進乃至帶有暴力性質的抗爭行動。這對將來動員更多人参與集會有否負面影響?可謂心知肚明。至於有部份言論質疑,疑犯今次的行為有可能「受人指使」,由於案件尚在審理當中,本人也不曾獲知這方面的相關證據,實在不便妄加評論。

撇開案件本身不談,警方在今次事件中,最初是以「藏有危險物品可作非法用途 (possession of an instrument fit for an unlawful purpose) 」將對方拘捕,最終卻是以「有意圖而遊蕩」起訴對方。究竟是什麼原因,使政府要用上這條港英時代曾備受非議的條文?這才是比較有趣的焦點。

大家或許會問,為何「遊蕩罪」在港英時代曾備受非議?這便要從它的性質和歷史說起。首先,「遊蕩罪」是一種帶有預防犯罪性質的法律,其訂立目的,是以刑事處分來禁止未構成刑事未遂罪的可疑行為。換言之,被禁止的行為可能尚未造成罪行的發生,只是有機會引致或帶來罪行的發生。以上面提到的「有意圖而遊 蕩」為例,它是指《刑事罪行條例》 第 160(1) 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 $10,000 及監禁 6 個月」。條文所說的「可逮捕的罪行 (arrestable offence)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的解釋,是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超過 12 個月監禁的罪行,亦指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換句話說,該人可以未作出任何「可逮捕的罪行」,只是有「犯罪意圖」,也可以被控「有意圖而遊蕩」。當然,在部份情況下,疑犯本身已同時觸犯了其他法例,而這些違法行為可以作為他有「犯罪意圖」的憑證。例如:該人在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干犯了《公安條例》第 33 條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又例如:該人在沒有獲得相關牌照下,管有、運送或使用危險品,干犯了《危險品條例》第 6 條。可是,如某人在地方徘徊,然後以對方有意圖作出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便被控以遊蕩,雖然控罪也有機會成立,但也有點說不過去。

更重要的是,以遊蕩罪逮捕的疑犯,不一定會起訴。警方大可以因為覺得任何人涉嫌觸犯遊蕩罪,如以第160(3)條,覺得你「在該處出現,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而將其逮捕。經扣留調查後,發現證據不足再將其釋放。這情況可能會出現一個情況,便是你可能沒觸犯過任何罪行,警方卻可因為覺得你有「可疑」而其拘捕,雖然你最終仍被釋放,但扣留調查便虛耗了你不少光陰。

「遊蕩罪」在港英時代曾備受非議的另一個原因,在於該法例在1992年未修訂之前,入罪條件曾經十分寬鬆,特別是上面提到的第 160(1) 條。在未修訂前,條文本來是「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如不能為自己圓滿解說及圓滿解釋在該處逗留的原因,即屬犯法」,「遊蕩罪」在 1979 年被納入《刑事罪行條例》之前,其前身《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6(c) 條,則更加可怕:「如身為可疑人物或素為人知的盜賊,而又於任何時候被發現:在任何河流、可航行的溪流、船塢或內灣之內,或附近任何的停泊處、碼頭或貨倉、或任何公眾地方或大眾常到地方、任何街道或公路上,流連遊蕩,意圖犯重罪」。相關條文,看參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1990年發表的《遊蕩問題研究報告書》。

在最舊的法例中,警方只需覺得你是「可疑人物」,而且條文還訂明「將無須證明疑犯已做出任何一項或多項可以說明其目的或意圖的行為」, 1979 年的版本,則是將漫無目的地徘徊也可視作刑事罪行,這些嚴重侵犯他人的行動自由的條文。現在的版本,是立法局在制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時修訂的,入罪條件雖比過去嚴謹,但也存在可被濫用的機會。當然,本文並無明示或暗示,今次的起訴是濫用「遊蕩罪」,只是從理論層面指出,「遊蕩罪」似乎仍有造成任何人被誣告的機會,僅此而已。

原文刊於《香港投資日報》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最愛啟晴家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頁首 帖首 在本分區發新帖 曾訪分區
重要提示:為免用戶蒙受損失及為公平起見, 一律嚴禁透露商戶或裝修師傅資料, 違者會被警告, 嚴重者將被禁言甚至禁訪本討論區, 敬請合作。 (詳情) (用戶守則)
抱歉! 你無權回帖。
如果你已建立帳戶但未登入, 請按此登入
你未建立帳戶? 請按此建立帳戶。(完全免費)
建立帳戶後請按此重載本頁

公屋申請速報系統 X
分區表  登記 登錄 頁首 回帖 搜索 頁尾 在本分區發新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