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cc東網專訊】「我簽嗰份係『借用書』,話係臨時租約,又唔肯畀我轉做電費單嘅新聯絡人,個單位唔通有景轟?」陳先生早前委託地產公司協助尋覓心儀租盤,指數天後獲代理安排到慈愛苑一單位「睇樓」,期間曾要求更改政府單據的聯絡人遭拒,自覺「新手」兼相信「代理唔會呃人」,故未有細想便向業主交付訂金,並簽署由代理提供的「借用書」。未料呆等逾月後,陳仍未接獲代理通知收樓,相約對方當面了解,卻換來一肚氣。
陳稱,會面當日代理對業主疑未補地價一事直認不諱,「一講到補地價,個代理先自爆話『依家搞緊』,咁未補地價就租畀我,咁咪係犯法?」陳事後曾多次致電涉事公司,惟至今未能領回訂金,懷疑受騙。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慈愛苑為居屋苑,根據《房屋條例》,業主必須先向房委會繳付受資助單位的補價以解除讓與限制,否則不得將單位讓與(例如轉讓、出租、押記或按揭等)或訂立將單位讓與的協議。發言人強調一旦發現懷疑個案,會調查及採取檢控行動,非法讓與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萬及監禁1年。過去3年,分別有3名及1名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因未繳付補價出租單位或簽署買賣合約轉讓單位而被檢控。
地產代理監管局發言人則稱,地產代理從業員有責任向準租客提供有關物業的產權負擔、面積、落成年分、用途及出租限制等資料,若被證實有協助或教唆進行違法的交易,有可能對其採取紀律處分。
不過,陳先生卻指至今仍未能與有關地產代理公司取得聯絡,而記者亦按有關公司網站上的號碼發出查詢傳真,但至截稿前仍未獲回覆。
「如果間屋真係未補地價,可以透過法庭要求業主同地產公司發還訂金同損失!」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檢視記者提供的文件後,估計有關借用書並非正式租約,本身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僅表示雙方曾商討有關事宜。黃國桐建議當事人可利用法律途徑、以不合理收取款項為由,向業主追討賠償。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張超雄促請房署及地監局加強監管,冀杜絕俗稱「暗盤」的非法交易,「兩個部門都要改善舉證方法,加強執法,保障準租戶利益!」
陳先生早前委託地產公司代為尋找租盤,有關租盤卻疑未補地價。
「睇樓」後陳先生曾簽署由代理提供的「借用書」,並向業主繳付13,000元按金。
慈愛苑疑有業主未補地價下出租單位,涉嫌違反《房屋條例》。
居屋單位業主出租單位前,須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
業主出租居屋單位前,須填寫評估補價申請書。